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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律上者则……”,显然文颖的意思是如果皇帝颁布的令是针对九章律原有律条的,那么就在律上直接加以修改。它表明汉代的律典是可以不断被修订的。
  结合《二年律令》,我们是否可以作出如下推断:汉王朝的法典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内容的,至少从吕后时候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如下特色,即新皇帝即位后大多要进行法典的修订工作,将前朝以及本朝皇帝此前以制诏形式颁布的令编辑入律典即九章律中?
  《二年律令》证明吕后二年时曾进行了法典的修订。滋贺秀三透过王充《论衡·谢短篇》中“案今九章象形,非肉刑也”的说法,推断文帝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东汉末的《九章律》留有痕迹,也就是说,文帝废除肉刑后汉王朝对九章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把有关肉刑的刑罚以相应的笞刑等替代。这一推断显然可以成立,但是这一修订工作是什么时候进行的呢?文帝时修订过法典吗?汉代名田宅制度的变化为考察此事提供了线索。《二年律令·户律》简310-316是关于以爵位确定名有田宅数量的法律规定,它表明吕后二年时施行的是以爵位名田宅制度,其规定载在九章律中。[36]然而,《汉书·食货志上》所载哀帝时师丹上言说:

  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钜万,而贫弱俞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

它表明是在文帝时“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的,因此,文帝时一定进行了法典的编纂修订,将《户律》上述有关以爵位名田宅的律条从九章律中删除了。[37]此外,还可以从《二年律令》中有许多优惠吕氏家族的律条推想,文帝即位后肯定要将这些律条加以废除,为此必须修订法典。
  富谷至先生将文献中记录的两汉修订律令的情况加以条列:景帝时内史晁错“法令多所更定”(《汉书·晁错传》),武帝时张汤、赵禹“条定法令”(《汉书·汲黯传》、《汉书·刑法志》),宣帝本始四年(公元前40年)下令条奏“律令有可蠲除”者(《汉书·宣帝纪》),宣帝时于定国删定律令科条(《唐六典》),元帝即位后下诏“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汉书·刑法志》)、成帝河平中下诏“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同上),东汉光武帝建武时桓谭建议“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后汉书·桓谭列传》)。需要指出的是,桓谭的建议并未得到施行,史称“书奏,不省”。此外,哀帝建平时曾“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晋书·刑法志》、《后汉书·梁统列传》、袁宏《后汉纪》所载梁统上书),[38]章帝后期以及和帝时在陈宠及其子陈忠的建议下对一些法条进行了修订(《后汉书·章帝纪》、《后汉书·鲁恭列传》、《晋书·刑法志》)。
  实际上,从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夹《魏户律》、《魏奔命律》仍然保持着王令的形式,就可以看出律本来就是作为编辑加工后的稳定的令而出现的,它来源于令,这才是律的本质,而魏国编辑加工律的形式显然还不成熟。
  《晋书·刑法志》所载梁统上书谈到哀帝减省刑罚之事时说:“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穿令断律”形象地反映了汉代法典修订的具体方式,即不是将所有的律令条文全部重新抄写一遍,而是充分利用了书写材料——简牍的方便,把要删除的律令从简册中摘除掉,连缀上新修订的律令简。从光武帝时桓谭上书:“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怨滥矣”[39]可知,当时国家对法典进行修订后,通常要班下郡国,以便于地方官吏可以按照新的法令执行。
  从《二年律令》中有许多吕后元年和二年颁布的法令来看,杜周说显然不是严谨的科学的定义,所谓“后主所是疏为令”应指法典修订后颁布的新令,当朝皇帝在修订法典前颁布的令不仅会和前朝皇帝的令一样被编辑入律,而且很可能这些新令的颁行才是促成法典修订的直接动因。统治者期望通过法典的修订使自己的治国理念和颁行的新政尽可能成文法化,颁之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律令中。《二年律令》的修订紧随在吕后元年、二年对法律、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之后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从“后主所是疏为令”,还可知后主在法典修订之后颁布的诏令,是以令的形式存在和编辑的,它们若有可能被编辑入律也只能留待下一任皇帝编纂修订法典时。这可以从武、昭时期占租政策的变化得到证明。
  《汉书·昭帝纪》载: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2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榷酤”是武帝统治后期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制定的酒专卖政策,禁止民间卖酒。《汉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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