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从《史记·货殖列传》看
说“上郡地恶”——张家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
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
从《齐民要术》看少数民
从《清明上河图》和《东
从《老乞大》《朴通事》
从《申闻状》看宋孝宗北
从《读书杂志》看社会史
最新热门    
 
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帝纪》载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初榷酒酤”。昭帝始元六年经过群臣的讨论最终废除了这一政策,“令民得以律占租”。颜师古注引如淳曰:

  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

颜师古注曰:

  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盖武帝时赋敛繁多,律外而取,今使复旧。

按照颜师古的解释,武帝时的榷酤政策是“律外而取”,昭帝要恢复以往的旧律。颜师古的说法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榷酤政策是武帝以诏书形式下达的新的法令,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说“律外”是不准确的。但是,他说“今使复旧”却点出了问题的所在,所谓“复旧”就是恢复榷酤令之前的制度。昭帝诏“令民得以律占租”表明在榷酤之前国家对酤酒实行的是占租政策,而这一政策是以正式律条的形式载入律典的。如淳注引用了汉代占租律的内容,而《二年律令·□市律》恰好有占租律条,可以将两者相对照:

  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简260)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诸言作(诈)绐人以有取,及有贩卖贸买而言作(诈)绐人,皆坐臧(赃)与盗同法,罪耐以下(简261)有(又) (迁)之。有能捕告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简262)

由此可知如淳注所引不是汉律原文,而是节文;《二年律令·□市律》出土的也不是汉代关于占租的全部律条,在此律条之前一定有关于占租的具体规定(比如必须由家长来占租等等),以及违反这一规定的惩罚条款。但是,吕后二年至武帝天汉三年或者昭帝始元六年,关于占租国家是否又颁布了新的法令呢?如淳注引汉律对“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的惩罚是“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其后的“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与《二年律令·□市律》对“市贩匿不自占租”的惩罚“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中的“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虽然文字有出入,但意思完全相同。如淳注引汉律还要对家长实行“罚金二斤”的惩处,《二年律令·□市律》没有见到相关的惩处,但是其后文有“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的规定,由于列长、伍人不告,属知情不举,因此惩罚应该轻于本犯,因此,如淳所引汉律应该就是《二年律令·□市律》时的占租律。
  榷酤政策是用以替代原有占租律的,但是,昭帝废除武帝颁布的榷酤政策时,“令民得以律占租”,表明武帝的榷酤令并没有被编辑入律典,九章律中仍然保留着原有占租律的律条,那么,直至昭帝始元六年榷酤令应该一直以令的身份存在。张汤、赵禹条定法令是在元光五年至六年之间,[40]因此,武帝天汉三年颁布的榷酤令显然在修订法典之后,从而证明了杜周所说“后主所是疏为令”的说法,即后主在法典修订后颁布的令只能以令的形式存在和编辑,只有到下一任皇帝修订律典时它才有可能被编辑入律。
  之所以说“有可能”被编辑入律,是因为通过对《二年律令·津关令》的考察,使我们了解到前朝皇帝颁布的诏令并非都会被增订进后主修订的法典中。《津关令》的颁行最迟不晚于高帝十年,相对于吕后二年而言,津关令无疑是“前主所是”,但是它并没有被编辑入律,依然以令的形式存在。那么,汉代确定将令入律的标准或原则是什么呢?什么样的令才会被编辑入律呢?我认为至少有两个原则:

  首先,作为先决条件,其内容必须是九章律范畴之内的,即可以归属在九章律篇之下的令。也就是文颖“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的潜台词——“在律上者”。这一结论首先是根据《津关令》得出的。

《二年律令》出土的二十八种律令中,二十七篇是律,只有一篇为令即《津关令》。为什么其他方面的法律条文都采用“律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