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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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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汉令新识

  《二年律令·津关令》的出土以及前文的考察,为我们重新认识汉令的特质提供了条件。
  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一文,在前人的基础上,对汉令与晋以后特别是唐令相区别的特质作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和论述。他认为汉令与晋令、唐令的一个区别即在于令文的形式,汉的令文采用的是诏的文体,而晋以后的令则已经成文法化。因此,说“令含有诏”或“残留诏”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汉代的令直接承继了秦统一以前的令的本质。汉令与晋以后令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汉令并非全部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它既包含有对长沙王个人的表彰,也有特别针对三辅地区发布的令。因此,汉令还是不成熟的法规。[61]现在《津关令》的出土证明了他的上述论断。《津关令》中许多令条是针对具体事务和对象的,不具有普适性。如“十六”是批准长沙国在关中买十匹马给置传的制诏,后面的一条是允许南郡云梦附宝园请治园者以园印为传的制诏,“廿二”是批复鲁侯及其臣僚买马关中的制诏,等等。最典型的是“九”:

  九、相国下<上>内史书言,函谷关上女子 传,从子虽不封二千石官,内史奏,诏曰:入,令吏以县次送至徙所县。县问,审有引书,毋怪,(简502)□□□等出。·相国、御史复请,制曰:可。(简503)

这是针对一个具体事件的制诏。一个女子手持传,欲入关,但是其从子不是二千石官,不具备徙关中的条件,内史上书请示如何处置,皇帝下诏许可其入关,并指示如何处理。“十六”、“廿二”等虽然是针对具体对象的,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对于所针对的对象来说,上述诏令却是可以作为制度长期实行的。而“九”与它们不同,它应当是作为“比”来发挥法律效力的,即当再度出现此类情况时照此办理。因此相对于晋以后令来说,汉令所表现出来的的确是令的初级状态。
  但是,对于富谷至先生认为汉代有事项名的令不过是为了方便而使用的通称,不是由立法确定的法典、法令名,汉令还没有象晋令、唐令那样按内容进行分类编纂,我持不同意见。[62]《津关令》的出土表明,汉代的确存在以事项命名的、按内容分类收录的令篇。《津关令》不是一个令条,而是将皇帝颁布的(既有前朝皇帝也有当朝皇帝颁布的)所有与津关出入管理有关的制诏都收录在一起的东西,因此,它应该是令的篇目,一个以具体事项名命名的令篇。
  《津关令》中还有一些以事项命名的令,如简489-490的“传令阑令”、简495的“越塞令”、简510的“马贾(价)讹过平令”等等,这些令名显然不同于《津关令》的令名,即它们是单一的令条,而不是令篇。从以下两例可知,这些具体令条的事项名是由此令条所涉及的关键内容而得名,通常用这个令条的关键词特别是句首的词语命名。如《津关令》“十五”:

  十五、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节(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质<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简513)马职(识)物、齿、高,上郎中。节(即)归休、 徭)使,郎中为传出津关,马死,死所县道官诊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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