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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诈)贸易马及伪诊,皆 诈)伪出马令论。其(简514)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制曰:可。(简515)

其中提到的“诈伪出马令”显然指的是“十二”的令条:

  十二、相国议,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谨籍马职(识)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简509)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伪出马,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价)讹过平令,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吏卒乘塞者智(知),弗告劾,(简510)与同罪;弗智(知),皆赎耐。·御史以闻,制曰:可。(简511)

再如“廿三”:

  廿三、丞相上备塞都尉书,请为夹溪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溪关相直。·阑出入、越之,及吏(简523)卒主者,皆比越塞阑关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简524)

其中的“越塞阑关令”,指的应该是下列令条:

  一、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简488)丞、令史罚金四两。智(知)其(请)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非其所□为□而擅为传出入津关,以(简489)传令阑令论,及所为传者。县邑传塞,及备塞都尉、关吏、官属人、军吏卒乘塞者□其□□□□□日□□牧□□(简490)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简491)

它们被命名的方式应该是为了方便起见,但国家在正式的令条中用这些事项名指代其令条,即可证明它们是由立法确定的立法名,用以标记其身份。也就是说,汉代存在着两种形式的带有事项名的令,一种是单一的令条,一种是令篇目。在研究汉令时必须加以区分。
  关于汉令何以分成干支令、以事项(内容)命名的令和挈令,分类的标准是什么,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亦是学界向来争议颇大的问题。[63]富谷至先生推测汉代可能首先将所有的令都分为干支令,然后再根据各官署、州郡的需要将有关部分抽取出来,编辑成挈令。[64]但是,假如是这样的话,就无法理解武威旱滩坡出土的汉简为何会将“田律”、“令在乙”、“公令”、“御史挈令”、“卫尉挈令”、“尉令”并列在一起。[65]假如挈令是从干支令中抽取出来的,那么,只要标出“公令”、“御史挈令”、“卫尉挈令”、“尉令”所在的干支令就可以了,否则,利用起来岂不是更不方便和混乱?而且我们至今尚未发现干支令与挈令中有重复的令条。将上述诸令与“田律”列在一起,就象“令”与“律”是并列关系彼此不能替代一样,干支令与挈令以及以事项命名的令也应该是不能彼此替代的吧(各地方或官署挈令则不同,它们可能被重复收录)?因此,上述三种令应该是并列的关系,而非统属的关系。已知的汉代以事项命名的令篇名如金布令、田令,在汉律中可以见到相应的律篇名,它们被命此名、归在该令篇下可能正是因为它们的内容与相同名称的律篇内容一致,只是由于它们是新增订的、临时的、行政法规性质的诏令,所以才以令命名,而未被归入律中。以官署、地方命名的挈令根据其名称亦十分容易加以区别。唯一不清楚的是干支令命名和分类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未来考古的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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