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从《史记·货殖列传》看
说“上郡地恶”——张家
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
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
从《齐民要术》看少数民
从《清明上河图》和《东
从《老乞大》《朴通事》
从《申闻状》看宋孝宗北
从《读书杂志》看社会史
最新热门    
 
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律》简430—432: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简429)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不幸流,或能产拯一人,购金二两;拯死者,购一两。不智(知)何人, 貍而(简430) 之。流者可拯,同食、将吏及津啬夫、吏弗拯,罚金一两。拯亡船可用者,购金二两;不盈七丈以下,丈购五十钱,有识者,予而令(简431)自购之。(简432)[44]

这些律令与《津关令》有什么关系呢?它们是在《津关令》出台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还是在《津关令》出台之后颁布的?
  简74—75是关于“盗出财物于边关徼”的规定。律文规定“盗出”者以及明知其是“盗出”仍放其出境的官吏,“皆与盗同法”,即按照“盗”罪进行处罚。按照《盗律》简55—56的规定,[45]盗赃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者,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处罚,以下者逐级减轻。《汉书·汲黯传》有“阑出财物如边关”之语,不妨把两者加以比较:

  (武帝元狩二年)浑邪王至,贾人与市者,坐当死五百余人。黯入,请间,见高门,曰:“……愚民安知市买长安中而文吏绳以为阑出财物如边关乎?陛下纵不能得匈奴之赢以谢天下,又以微文杀无知者五百余人,臣窃为陛下弗取也。”上弗许……

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阑,妄也。律,胡市,吏民不得持兵器及钱出关。虽于京师市买,其法一也。”臣瓒曰:“无符传出入为阑也。”长安贾人虽然是在长安与匈奴人进行交易,但是,文吏却以他们没有办理通关手续、私自与境外人交易判处他们死刑。较之吕后二年实行的“盗出财物于边关徼”律,武帝时“阑出财物于边关”量刑要重得多。简74—75后文规定使者奉命运送财物出关,必须持有“符致”,否则也以盗罪论处。它似乎表明当时在边关已经恢复了用符致制度,但是,简74—75后文确切地说只是针对官吏运送国家物资的场合,因此它只能证明当时针对官吏的行政法中已有此规定,这一规定是否适用普通百姓还需要其他证明。
  简76是关于“盗出黄金边关徼”的律条,主管吏、卒、徒明知是“盗出”仍然放其出境,以及对其不进行搜查,与“盗出”者同罪;不知情,且搜查后没有发现而放其出境,要处以“戍边二岁”的刑罚。由此可以确定当时在边关对来往货物的确要进行检查,黄金在当时已经是禁止出关的物品。从关吏在不知情情况下放其出关要处以“戍边二岁”的处罚来看,其量刑要比“盗出财物于边关徼”重,表明当时西汉政府对黄金的重视程度高于其他物品。《津关令》简492也有一条关于禁止将黄金、铜等运出关外的诏令:

  二、制诏御史,其令扞关、郧关、武关、函谷【关】、临晋关,及诸其塞之河津,禁毋出黄金,诸奠黄金器及铜,有犯令(简492)

其与简76的差别在于,简492禁止的物品除了黄金外,还有“诸奠黄金器及铜”。[46]其禁运的地区除了“塞之河津”外,还有设于关中东面的五关。简文下残,因此犯令后的处罚不得而知。从两个律令的适用范围推断,《盗律》简76的制定应该早于《津关令》简492诏令的颁布。
  《均输律》简226残缺严重,无法利用。简225仍然是针对政府行政的规定,它进一步证明当时国家在津关设有官吏进行管理。《兴律》是关于戍守边塞的律文。“乘”,《广韵·蒸韵》:“乘,守也。”燧,《说文》:“塞上亭守燧火者。”《史记·高祖本纪》载:高帝二年,“兴关内卒乘塞。”裴骃《集解》引李奇曰:“乘,守也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