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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不亦难乎……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

可知成帝河平时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多于此前的409条,而律令只有“百有余万言”,远远少于东汉末的26272条、773万余言。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确定《魏书·刑罚志》关于于定国集诸法律的说法是错误的。
  将文献中有关汉代法典的材料列成表格,可以直观地看出汉代法典的形成过程和大致规模。可以看到,到武帝末,汉代律令篇章已经大致固定为360篇左右,直到东汉末没有大的变化。[56]那么,《晋书·刑法志》说汉令有令甲以下300余篇应该是汉代令典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令典的篇目也应该是在武帝时期基本固定下来的。后世对于律令的改革,应该是对具体法令的增删和修订,律令篇目基本没有变化。至于具体律条的增减,西汉初到成帝时应一直处于不断增长中,而成帝以前特别是武帝以前应该是快速增长期,成帝以后由于元、哀两帝均进行过删定律令的活动,[57]律令条文有所减少。东汉章帝时大辟条比成帝时减少了2/5,可能是因为东汉建立后并没有全面恢复、启用西汉后期的法律,这可以从光武帝颁布的几条诏令得到证明。如建武二年“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建武六年下诏:“往岁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人用困乏。朕惟百姓无以自赡,恻然愍之。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抚,无令失职。”建武十一年,下诏说:“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58]由此可以看出,西汉时的法律需要光武帝的特别诏令才得以启用,因此,待时局稳定、光武帝进行法典的修订时,大概亦如萧何作律“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在西汉律的基础上根据时代变化加以选择制定了东汉行用的律令。《晋书·刑法志》记载东汉末适用的法律内容达770余万言,远远超过成帝时的百万余言,其增加的部分应主要是章帝时鲍宣所集《法比都目》以及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法律家的章句内容。

表  汉代各个时期的法典规模

年代

律令篇章

大辟

耐罪

赎罪

死罪决事比

合计

(事)

合计(言)

出处

武帝末?

359章

409条

 

 

13472

 

 

《汉书·刑法志》

昭帝始元六年

1(3?)00余篇[59]

 

 

 

 

 

 

《盐铁论·刑德》

成帝河平前

 

1000余条

 

 

 

 

100余万言

《汉书·刑法志》

章帝永平六年

 

610条

1698

2681

 

4989事

 

《后汉书·陈宠列传》

献帝以前

律60篇

令甲以下300余篇

 

 

 

 

26272条

773万余言906卷

《晋书·刑法志》

建安时

250篇(包括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驳议30篇

 

 

 

 

 

 

《后汉书·应奉列传附子劭》[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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