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月一石。
从《汉书·武帝纪》所载武帝建元元年夏四月诏来看,这条律令又被称作“受鬻法”:
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武帝说“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显然指的是《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武帝诏不提文帝元年所具养老令,反而提《二年律令·傅律》的律条,表明文、景修订法典时并未将文帝所具养老令编辑入律。之所以如此,大概是文帝所具养老令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难以长期实行吧。
此外,还应该特别注意到的是,汉代法律在经历了惠、吕、文、景、武五朝的不断补充、完善后,法典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正律、旁章、令、比的法律载体形式,汉王朝治国的基本思想和方略大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得以体现,因此,武帝以后法典修订的频率、规模、形式都无法与此前相提并论。那么,汉代法典体系是如何形成、有什么特征呢?
五、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
汉代法典的主要存在形式(或者说汉代法律的主要载体形式)和规模是在汉武帝时期基本形成的。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亦因此分为两个阶段,武帝及以前是汉代法典的形成期,武帝以后则是汉代法典的成熟、稳定期。两个时期法典的编纂、修订方式亦因此各具特色。
根据《晋书·刑法志》[48]及其他文献,可知汉代法典主要以以下几种形式存在:律、令、比。律分正律、旁章,正律指萧何所作九章律,旁章包括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49]正律的说法虽然首次出现于《晋书·刑法志》,因此有可能是后人总结汉律特征而提出的,但是,从叔孙通将编纂的礼仪十八篇称之为“傍章”,以及文颖将九章律称为“律经”,可以看出这种说法并非没有现实根据。萧何作九章律的具体时间不详,大约在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不久。萧何九章律由于主要是“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50]因此花费时间应该不是很长。关于叔孙通作傍章事,程树德根据《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叔孙通》的下列记载:
高帝崩,孝惠即位,乃谓叔孙生曰:“先帝园陵寝庙,群臣莫(能)习。”徙为太常,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皆叔孙生为太常所论著也。[51]
认为“是通作傍章在惠帝时”。[52]《晋书·刑法志》载武帝时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汉书·刑法志》等文献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张汤作《越宫律》、赵禹作《朝律》,但是,亦记载了他们在武帝期间曾条定法令,如《汉书·刑法志》载: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53]
“条定”法令意味着对法令进行了增删、编辑。[54]根据《史记·酷吏列传·赵禹》:“今上时,禹……至太中大夫。与张汤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用法益刻,盖自此始。”《史记·酷吏列传·张汤》:“武安侯为丞相,征汤为史,时荐言之天子,补御史,使案事。治陈皇后蛊狱,深竟党与。于是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拘守职之吏。”可知,张汤、赵禹修订法典是在他们任太中大夫期间。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赵禹从中大夫迁至中尉是在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张汤从中大夫升至廷尉是在元朔三年(公元前126年),因此,他们一定是在元光六年前完成律令修订的。田蚡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为丞相,征张汤为史,张汤因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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