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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陈皇后巫蛊案得到武帝的赏识,迁至太中大夫,据《汉书·武帝纪》陈皇后案发生在元光五年秋七月,因此,张汤只能在元光五年七月之后就任太中大夫。据此可推断,武帝命张汤、赵禹修订律令是在元光五年秋七月至元光六年赵禹升任中尉之间,此时距武帝即位约十年。从时间来看,此次条定律令很可能和例行的法典编纂修订工作合二为一了。
  同样根据《晋书·刑法志》,可知武帝时六十篇的律篇规模一直保持至东汉末。但是,《魏书·刑罚志》记载与《晋书·刑法志》有所不同:

  逮至战国,竞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议参夷之诛,连相坐之法……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之约。文帝以仁厚,断狱四百,几至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宣帝时……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

后文将论《魏书·刑罚志》的上述记载存在很多问题,它说“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虽然亦与史实相距甚远,但是,它所反映的武帝时期律篇有较大的增长却是事实。根据以上材料,可以确定自武帝元光五年或六年张汤、赵禹完成《越宫律》、《朝律》的编纂后,汉律篇再也没有增加,汉律典的基本构造至此基本成型,此后历朝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具体律条的。
  前引《汉书·刑法志》表明,至迟到宣帝即位时法典的规模已达到“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的规模,其后文又说:

  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语在温舒传。上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正。

宣帝时郑昌曾上书建议宣帝删定律令,但“宣帝未及修正”。这与前引《魏书·刑罚志》的记载相矛盾。中华书局标点本《校勘记》认为《魏书·刑罚志》本于《汉书·刑法志》,由于《汉书·刑法志》上述记载记在宣帝前,因此不可能是于定国所集,从而否定了《魏书·刑罚志》的说法:

  按《汉书》卷二三《刑法志》云:“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当即此《志》所本,然记于于定国为廷尉前,非定国所集。《汉志》大辟四百九条,此志“九”下多“十”字,疑衍。又《汉志》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条,此志“万”作“凡”,疑亦音近而讹。

我认为《魏书·刑罚志》此段记载除了本于《汉书·刑法志》外,可能还参考了《晋书·刑法志》或其它本子,如其关于“凡九百六十卷”、“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的说法,与《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55]。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的说法极为相近。但《晋书·刑法志》所说906卷不单指律令,还包括章帝时司徒鲍昱所撰《法比都目》,所说“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指的是魏律之前东汉末期的法典规模,又与《魏书·刑罚志》所指不同。《汉书·刑法志》下文载成帝时法典情况时说: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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