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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汉书·高后纪》记载吕后临朝改制后,只提到在元年春正月除三族罪妖言令……孝惠吕后时期承平无事,制定个别令的情况会有,而对律令作大规模的整理修订恐怕不大可能。”曹参继萧何为相国后,整天喝酒不问国事,面对惠帝的责备他回答说:“且高帝与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今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不失,不亦可乎?”他死后仅隔三年,吕后就制定《二年律令》,“这不免有点让人感到困惑。萧何律令果真是这么短命吗?吕后关心的,是如何保证吕氏家族能够控制中央大权,对……与权力无关的法律不会太关注。特别是律,稳定性较高,制定后很少进行整体的修订,而个别的律条修改也不需要冠以‘二年’的纪年。”[33]可以将张先生的意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建立在以往学界对惠、吕时期政治通行看法之上的假说;第二部分则与张建国本人对汉代法律体系的认识直接相关,即认为律的稳定性较高,制定后很少进行整体的修订。
  以往学界多认为惠、吕时期吕后的心思主要用在权力之争上,政治上没有大的作为。这一看法其实有失公允。惠、吕时期在稳定政局、减轻刑罚、恢复发展经济方面下了很大力气。惠帝即位当年即实行减田租,恢复十五税一。在位七年间,三次下诏减轻刑罚,除挟书律,奖励孝弟力田,鼓励生育,完成长安城的修建。吕后时除三族罪、妖言令,弛商贾之律,两度实行货币改革。[34]《史记·吕太后本纪》太史公赞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民务稼穑,衣食滋殖。”这些事实均表明惠、吕时期在承上启下、促进汉王朝的稳定发展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张家山汉简的出土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前节已述,《二年律令》中有许多律条是惠、吕时期制定或修订的。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距高帝五年(公元前202年)汉王朝建立只有17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国家对法律进行了如此多的修订,有继承有发展,有破有立,其中一些法令如盗铸钱法的颁布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改变。因此,吕后时期对律令作大规模的整理修订并非不可能,我们有必要对惠、吕时期政治作重新评价。
  至于说到汉律稳定性较高,制定后很少进行整体的修订,正如前文所揭,这种看法本身还需要证明,而这也正是本文的目标之一,因此,它不能作为立论的根据。
  张建国和富谷至先生撰写上述文章时,张家山汉简释文还没有公布,因此无法看到律令原文,这可能是造成他们否认《二年律令》是一部法典的一个重要原因。当我们有幸见到律令原文,发现其中一些简与文献记载之间的联系,并由此复原这些律文简形成的过程之后,我们只能得出《二年律令》是一部法典、且是吕后二年对萧何九章律进行大规模修订后颁行的当代法典的结论。
  整理小组在《二年律令》《注释》中揭楮了《具律》简82、83与《汉书·惠帝纪》惠帝即位五月所施行的一系列政策的关系。《具律》简82、83: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简82)
  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简83)

而《汉书·惠帝纪》载:

  (高帝)十二年四月,高祖崩。五月丙寅,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减田租,复十五税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35]

虽然《惠帝纪》并没有明确说“尊皇后曰皇太后”以下至“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是以诏书的形式颁布的,但是从后文的“又曰”可以推论前文或者是诏书的第一部分,或者是在“又曰”前颁布的另一个诏书。即它最初应该是以诏书令的形式发布的,它的前身是诏书令。然而,《具律》简82、简83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却是典型的律文形态,它显然是经过编辑加工的,并根据性质被归类在《具律》篇下。
  前文所述《二年律令·贼律》简1-2也是如此。吕后元年下诏“除三族罪”,以本人腰斩、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的刑罚替代高祖颁布的夷三族刑,翌年,这条新颁布的法令即以规整的律条形式出现在以“二年律令”为题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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