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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问题(一)

时间:2009-7-24 13:46:43  来源:不详
的时间下限只可能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二年,而“兼修国史”一职之解还要早些。[33]
  谢先生虽然不同意日本所藏之《政要》题吴兢职名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崇文馆学士”,但参考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修文馆学士”,将其改为“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弘文馆学士”他就同意了,因为他知道崇文馆学士与弘文馆学士乃两个不同系统的官[34]。也就是说,谢先生在日本藏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与戈本《政要》所题吴兢职名之间,选择了戈本所题者而略有改动。此种选择和改动都自有其理由,因为根据《唐六典》的记载,“弘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是有的,而“修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是不可能有的,既然主张《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就只有在吴兢职名中加以“弘文馆学士”,而戈直对《唐六典》所载“修文馆学士”只当在神龙二年至景云二年之间方有此一点全然不察[35],甚为疏忽,即戈直只注意到《旧唐书·吴兢传》吴兢有“兼修文馆学士”之事,而未注意到此传的这个记载并不精确。但谢先生有理由不等于就正确。应当考虑的是:陈氏《直斋书录解题》所载《政要》前题吴兢职名“卫尉少卿兼修国史”当是全称而非有所省略者,陈书又早于戈本《政要》,不知谢先生何以舍陈书而过多地信从戈书呢?谢先生既以陈书之所记而立说,何以又过多地信从戈书之题而定吴兢进呈《政要》时书前所题的职名呢?因此,我只能说:谢先生参照戈本《政要》而题吴兢职名只有“弘文馆学士”一点合于《唐六典》等制度书的记载。也就是说,如果谢先生定《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而“弘文馆学士”在开元七年后即有,是与其所持《政要》成书时间说不矛盾。但“卫尉少卿”和“兼修国史”都万万不能说在开元十七年时还有,因而谢先生既主《政要》进呈于开元十七年,又不能从《政要》应该有的吴兢职名得到支持,我们就可见他的说法是难于成立的了。
  还有的问题是:上文已言,卫尉少卿乃从四品上阶的官。《旧唐书·吴兢传》既言吴兢是先为“修文馆学士”,后“历卫尉少卿”,而其为“修文馆学士”在开元三年之后,是知谢先生言“开元七年”吴兢授“著作郎兼昭文馆学士”[36],与史籍所记不尽相合。《旧唐书》的编者有以“修文馆”、“弘文馆”、“昭文馆”只是一馆多名而不加细别的可能。但《旧唐书·吴兢传》“开元三年”与谢先生的开元七年相差远,不似《吴兢传》“俄兼修文馆学士”之“俄”所可能兼有之义。
  《新唐书·吴兢传》既说“宰相张说用赵冬曦代之(吴兢)”,那么,吴兢父丧是在张说为相前后。此点十分重要。《通鉴》开元十一年五月有“上(玄宗)置丽正书院,聚文学之士秘书监徐坚、太常博士会稽贺知章、监察御史鼓城赵冬曦等,或修书,或侍讲;以张说为修书使以总之”的记载。依此,则赵代吴乃在此年五月或五月之后了。但《通鉴》此记载当是有问题的: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职官类于“《六典》三十卷”下明言:“开元十年,起居舎人陆坚被诏集贤院,修《六典》,玄宗手写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张说知院,委徐坚,经岁无规制,乃命毋煚、余钦、咸廙业、孙季良、韦述参撰。始以令式象《周礼》六官为制。萧嵩知院,加刘郑兰、萧晟、卢若虚。张九龄知院,加陆善经。李林甫代九龄,加苑咸。二十六年书成。”依此,可有两种理解:一为陆坚有总修书之任的事实,而不只是传达玄宗的修书命令;一为陆坚只是传达修书命令,修书之任实为张说所总。但依《大唐新语》卷9《著述篇》和《直斋书录解题》卷6的记载,则只能认为陆坚为传达修书命令之人,而总修书之任者为张说,时间在开元十年:《大唐新语》曰:“开元十年,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时张说为丽正学士,以其事委徐坚……”《直斋书录解题》曰:“按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六典》,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旧唐书》卷190中《贺知章传》:“开元十年,兵部尚书张说为丽正殿修书使,奏请知章及秘书员外监徐坚、监察御史赵冬曦皆入书院,同撰《六典》及《文纂》等。”此亦可作张说总修书之任在十年的证据。亦即赵冬曦之预修《六典》的时间在开元十年。赵既是代吴之人,则吴父丧亦当在十年。
  这样我们得说明《旧唐书》卷102《韦述传》的记载:“中书令张说专集贤院事,引述为直学士,迁起居舍人。说重词学之士,述与张九龄、许景先、袁晖、赵冬曦、孙逖、王翰常游其门。”《旧唐书·玄宗纪》:张说为中书令在十一年正月。《唐六典》卷9《中书省》:开元十三年改丽正修书院为集贤殿书院。看来,《韦述传》之所以说张说“专集贤院事”,只因其参与修《六典》在开元十三年或十三年后,其时张说正“专集贤院事”,而不能理解为张说总修《六典》事在韦述为集贤院直学士之时,从而更不能认为赵冬曦代吴兢之事发生在韦述为集贤院直学士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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