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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制的不同类型,但它们都是封建制的生产关系。因此,我们固然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但是决不应该把这种区别加以夸大或绝对化。严格说来,领主制和地主制的主要区别,只是在土地所有权形态的不同;至于直接生产者的身份和地租形态,在许多场合下二者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毛泽东同志谈到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所受的剥削时,就曾经指出:“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④束世澂先生在他的文章中一方面把领主制和地主制看成是封建社会必然衔接的前后两个发展阶段,不认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类型,另一方面却又把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不妥当的夸大和绝对化。
束先生说:领主的对立面一定是农奴,地主的对立面只能是佃农。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的真实情况的。历史上有这样的情况:一些国家封建领主所剥削的对象并不是农奴,而是公社农民或一般的领户,印度和日本便是如此。15世纪以前,易北河以东的普鲁士农民通常只要给领主提供一定的代役租和赋役,就可以分得一块称为“胡菲”的份地耕种,他们也同样没有沦为农奴⑤。甚至在中世纪西欧的法兰克,自由农民的农奴化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巴黎圣日耳曼修道院的土地和人口清册上记载,这个修道院的地产到查理曼大帝时还拥有大量非农奴的租地农民。历史上还有另一种情况:封建地主所剥削的对象,也不一定都是佃农,而可能是农奴。我国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士家、佃客和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亲兵,又是附属于他们的直接生产者,其身份就不是佃农而是农奴。他们的地位低于一般的依附农民,平时被束缚在土地上,父死子继,兄死弟代。史书上有不少材料表明,统治者赏赐部曲佃客时,往往连带赐田。在《唐律疏议》上,还把部曲和奴婢并举:“奴婢部曲,身系于主”;“部曲奴婢,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⑥
至于束先生说:“佃农对地主的关系无论依附关系如何强烈,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领主个人本身就直接握有对其领地及领地上隶属人民统治的权力,而一般地主的个人本身对其土地和佃农并无直接统治权。残酷横暴的封建地主之残害人民并不亚于领主,但这是非法的,而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无论如何暗无天日都是合法的。”这段话所谈到的领主和地主的区别,也是令人难以同意的。
无论是领主制或地主制,生产关系的基础都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劳动生产者。按照束世澂先生的说法,地主不完全占有劳动生产者的内容实际上是被抽掉了,地主和佃农的关系被描写成仿佛是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超经济强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必要条件,而所谓超经济强制,按照列宁的解释,就是“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就是地主“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⑦。地主如果没有具备这种权力,就无法实现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也就无法实现对农民的剥削。所以马克思说:“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⑧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正如毛泽东同志正确地指出的:“农民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之下,没有人身的自由。地主对农民有随意打骂甚至处死之权,农民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⑨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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