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看来,对农民的统治和奴役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稼穑不修,桑果不茂,畜产不肥,鞭之可也!柂落不完,垣墙不平,扫除不净,笞之可也!”⑩广大的农民自身,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关系,也只是在历尽千辛万苦、经过无数次阶级斗争的锻炼之后,才逐渐认识到的。
封建社会的法律,即便在形式上也不是平等的法律,它肯定了地主阶级的种种特权。马克思曾指出:“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接着他又指出这种特权和私有财产的关系:“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⑾所谓地主和佃农在封建法律面前都是皇帝“平等的”臣民这种说法是不值一驳的。在我国历史上,从秦代尊奖兼并之人起,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法令没有例外地都起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与奴役的作用。我们可以举宋代客户的遭遇为例。宋仁宗天圣五年诏令提到旧时法令规定江南诸路“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⑿。天圣五年的诏令虽然取消了这种规定,但在皇祐四年的敕令中我们又可以看到:“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却勒归旧处,他处不得居停。”⒀按说,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佃农所受的超经济强制是逐渐有所减弱的,但即使到清代,我们还可以看到封建统治者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的规定⒁。道光年间,江苏昆山县立了一块“奉宪永禁顽佃积弊碑”,山阳县立了一块“严禁恶佃架命抬诈霸田抗租碑”,这两块碑文反复申明:“佃田纳粮,理所应办;抗欠受比,法所难宽。”要农民“照依佃纸,扫数全完”,否则“从重惩办,按律治罪”。后一个碑文还告诉我们,许多佃户因交不起租子,被地主逼得“服卤服毒自缢”,家破人亡,但封建官府却认为这是佃户“坑陷业户”,声言:“如此恶习,天人共愤,律法难容,应将该佃照依架命图赖,从重治罪,仍行照例比租。”⒂这两块碑文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封建统治阶级的“律法”,要农民“凛遵毋违”,它把地主和农民在封建法律面前的地位和关系表现得再明显不过了。对于这种历史事实,束世澂先生将怎样作出解释呢?
如果按照封建统治阶级所粉饰的欺人之谈来理解,何止地主残害人民是“非法”的,“王子犯法”不也是“与庶民同罪”吗?封建领主种种暗无天日的恶行又何尝都是“合法”的呢?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在庄园内的权利表面上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为了麻痹农奴的阶级意识,他们甚至还让农奴以“平等”的一员参加庄园法庭的审判程序。这种“平等”的价值,不用说是不值一提的。
(二)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自己著作中的不少地方,曾把封建制径称为农奴制,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考察的封建社会的典型,是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制。我们如果因此便认为封建社会只能有农奴制一种类型,或者认为封建社会只能从农奴制这种类型开始形成,这显然不符合经典作家的原意。本来,“中世纪”一词是16—17世纪人文主义历史家最先采用的术语,他们认为希腊、罗马的古典文化和自己的时代之间隔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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