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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制与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两种类型

时间:2009-7-24 13:50:31  来源:不详
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的公社成员。在封建社会的分封制度下,直接生产者则是被分与一块份地并且有着私有经济的农奴或依附农民。

    不少史学家曾经正确地指出过,西周的分封制其实只是一种部落殖民制。束世澂先生也承认周初的分封并没有具备“土地所有制的等级结构”。这种分封与其说是作为封君的职田,毋宁说主要是为了军事上的目的。束先生把周初的分封看作是像西欧早期封建社会那样的采邑制,而认为在周公平定东土以后,这种采邑制就发展成为领主制。究竟怎样发展的呢?以齐国为例,束先生认为《史记·齐太公世家》所载的管蔡作乱,太公受命“得专征伐,为大国,都营丘”,是“领主制的开始发生”。可是我们从这一材料中实在找不出上述结论的根据。束先生又举卫国为例,认为康叔之封具备了领主制的六点特征:(一)封地内的人民皆成为他的臣属;(二)封地可以世袭;(三)封国有政治、司法、军事的全权;(四)周王不能随时无故收回封地;(五)封国有提供兵役、听命征伐、保卫王权的义务;(六)封国有贡纳的义务。束先生对这六点特征的解释和所引证的史料是否恰当,我们姑且不论;即便这六点都能成立,也并没有触及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又怎么能据以断定是领主制(或者说是农奴制)的生产关系呢?束先生把周公描绘成仿佛是法兰克的查理.马特一样的人物,但是《尚书·多方》篇记周公对殷之遗民说:“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左传》定公四年说伯禽封鲁、康叔封卫,“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唐叔封晋,“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如果我们说,周初的分封和周公东征对于原来的土地关系和剥削形态并没有引起什么本质的变革,根据不是要更充分些吗?

    西周存在着井田制度,这是大多数史学工作者公认的事实。问题在于如何解释井田制。从《周易》井卦:“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楚蒍掩为司马,“书土田……井衍沃,量入修赋”;《周礼·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野……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以及孟子所说的“井地不钧,谷禄不平”[37]等材料看来,井田当是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和作为俸禄的单位。无论如何,要把这种田制说成是领地制是很难说得通的.照我的理解,西周的所有制形态是如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形态,“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38]。西周中叶以后,这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关系开始发生变化,新的封建私有制的关系逐渐起而代之。但是一直到春秋时,传统的观念仍然还起着不小的作用。《左传》成公十一年记载,晋国的卻至与周王争鄇田,周王命刘康公和单襄公二人告到晋厉公跟前。卻至说。“温、吾故也,故不敢失。”刘康公和单襄公二人搬了一大套历史说:“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晋厉公觉得有道理,“使卻至勿敢争”。

    西周的分封不同于西欧领地制的分封,这从春秋时的封赐土地也还可以寻找出其痕迹来。周襄王因晋文公有帮他复位之功,将王室所不能统治的阳樊、温、原、攒茅四邑之田赐给他。但阳樊、温、原三地都不服,晋文公只得派兵去实行武装占领。晋兵围阳樊的时候,阳樊人仓葛说了一句很值得注意的话:“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宜吾不敢服也。此谁非王之亲姻,其俘之也。”晋文公没有办法,终于“出其民”,只取其地而已。围原的时候,命三日之粮。过三日而原不降,文公命撤兵,城中谍出说:“原将降矣。”军吏都主张不要撤围,晋文公却说:“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得原失信,何以庇之?所亡滋多。”于是“退一舍而原降,迁原伯贯于冀”[39]。这里的温,就是前面卻至所争的地方,晋文公先赐之狐溱,中间经阳氏而转至卻氏,最后鄇田却又被周王收回去。可以看出,这种封赐和西欧领地制的分封是相去甚远的。

    在剥削形态上,西周诚然存在着徭役劳动,但这是否就是西周封建论者所说的封建农奴制的劳役地租呢?徭役劳动的出现要比封建社会更古老些,我们不能因为看到有徭役劳动,就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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