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役地租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的”[21]。我们知道,在欧洲中世纪,介于罗马科洛尼佃农和新的农奴之间的是法兰克的自由农民。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日耳曼人给罗马世界所注入的新的“生命力”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22]。正是在这种“野蛮性”的基础上,形成了欧洲中世纪以劳役经济为特点的农奴制。我们还应注意到,马克思曾以罗马尼亚和波兰为例,说明农奴制关系是如何发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国家里,原来生产方式是以共有制为基础的,土地的一部分由公社成员独立去耕作,另一部分则由公社成员共同耕作,后者的劳动生产物用来应付公共支出和作为意外事情的准备。后来,这种共有地逐渐为有势力的私人所侵夺。掠夺者成为地主,公社成员在共有地上从事的劳动也就变成为这些人做的徭役劳动。马克思说:“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度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23]一些从原始公社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的国家,大都走过了这样的途径。
在古代东方,全部土地属于国君所有。过渡到封建社会以后,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国家里,地租和课税合一,直接生产者对于“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臣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地租采取以实物地租为主同时兼有劳役地租的形态,是很自然的事情。在这里,传统起着重要的作用。至于在一些封建土地国有制不占支配地位的国家,例如在中国秦汉以后的一些朝代,则又是另外一种情形。中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并没有像罗马帝国那样经历过社会经济的严重衰落。西欧封建生产方式的形成是沿着自由农民农奴化的道路进行的,而中国则主要是通过奴隶大众身份的提高和地位的改善而转变到封建制。中国封建社会是在农村公社瓦解的条件下形成的,既不同于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建立的国家依靠农村公社过渡到封建社会,也不同于亚洲一些国家的封建社会长期牢固地保存着农村公社。如果说“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24];那么,中国封建社会从一开始就已经达到了这样的水平。对于地主说来,并没有必要让直接生产者为自己做的劳动和为他做的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分开来,以实物地租为主的榨取形态比起劳役地租来要更有利得多。
(三)
束世澂先生为了证明自己的论点,还举了一些“历史事实的证验”。他说:“在世界史上,已经论定的史例,实在找不出不开始于领主制的封建国家,假使说有,那只有分期未决的几个国家的片面论断,而这是不能动摇封建社会开始于领主制这一客观规律的。”在他看来,所谓已经论定的史例除了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所建立的一些国家外,还有阿拉伯的哈里发王朝和印度笈多王朝等。
束先生上述的论断未免有些轻率。据我了解,阿拉伯哈里发王朝和印度笈多王朝的封建化过程都尚待深入地研究,而很难说是已经“论定”了。
阿拉伯人的封建关系具有和西欧显著不同的特点。在这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与其说是领地制,毋宁说是国有制。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土地的所有权都属于哈里发,并且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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