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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制与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两种类型

时间:2009-7-24 13:50:31  来源:不详
断定这是封建社会。马克思曾经多次指出,公社成员为了“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或“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是为了颂扬想像的部落体即神”而进行的集体劳动,和以贡赋等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剩余劳动,已经包含了徭役劳动的因素[40]。西周直接生产者所提供的徭役劳动,正是属于这种性质。《诗经·周颂·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小雅·甫田》:“曾孙来止,以其妇子,馌彼南亩。”《国语·周语》:“及耤……王耕一撥,班三之,庶民终于千亩。”这些有关徭役劳动的描写,与其说是反映农奴和领主的关系,毋宁说是反映公社成员和君主的关系。西周封建论者还常喜欢引用“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说明农奴既耕种自己的份地——“私田”,也耕种领主的土地——“公田”。但如果一定要比附西欧领地制的话,领主的土地同样也是“私田”——领主的私田,怎么会称之为“公田”呢?显然,只有当“公田”的所有者虽然已经是剥削者和压迫者,而在传统的观念上还是被看作公社统一体之代表的时候,这种称谓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束世澂先生认为封建领主制向高峰发展,是在春秋时代;当时的“家”、“室”、“邑”都是世袭的封建领地。至于这“世袭领地”内的直接生产者是否农奴,束先生却没有说明。事实上,“家”或“室”有时是指奴隶主或新兴的封建主的全部财产而言,包括了妻妾货贿和土地臣仆。《左传》和《国语》中有关“分其室”、“纳其室”、“归其室”等争夺财产的记载多得很。《论语·子路第十三》:“子谓卫公子荆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少有,曰:苟完矣!富有,曰:苟美矣!”在这里,很明显可以看出,“室”是财富的同义语。“邑”可以是作为财产解释的“室”的一部分,但有“室”不必皆有“邑”。“邑”内的剥削方式,孔子曾给我们留下了说明。冉求为季氏宰,“为之聚敛而附益之”,“赋粟倍他日”。孔子因而大为生气,说:“非我徒也,小于鸣鼓而攻之可也!”[41]这种“邑”,依然是一种俸禄单位,既适用于卿大夫,也适用于他们的家宰。“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42]。孔子以原宪为家邑宰,“与之粟九百”[43]。   

    如果说西周至春秋是封建领主制,而战国秦汉之后则转入封建地主制,有许多问题是很难解释得通的。人们不禁要问:封建领主制作为一种新兴的生产关系,为什么很快就让位于地主制呢?为什么在别的国家领主制并没有发展为地主制,而只有中国是如此呢?为什么在西周至春秋期间看不到农民农奴化的过程呢?为什么在战国至西汉初期,出现了大量的个体自耕农民呢?诸如此类的问题,怎么解释呢?我们如果不把封建社会分为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发展阶段,不去和西欧中世纪强作比附,而从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去分析封建社会的发生和发展,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和西欧中世纪不同的另一种类型。在这里,支配的所有制形式是封建地主所有制;直接生产者主要不是被分与份地的农奴,而是租佃土地的依附农民;剥削形态没有经过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以实物地租为主的混合形态,政治上表现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但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保畄了封建割据的状态。西周中叶以后,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开始走了下坡路.但是周王畿和各诸侯国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我们大体上可以把秦的统一看作是这一过程的完成。关于这些,是需要另文专门论述的。

    马克思说:“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44]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一科学的概念,使历史研究得以从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寻找出重复性和规律性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由于具体历史条件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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