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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制与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两种类型

时间:2009-7-24 13:50:31  来源:不详
部分由他直接派人管理,公社农民直接向国家缴纳封建地租。哈里发虽然也把一部分土地分给自己的臣属,但这完全不同于西欧中世纪的世袭领地,因为一旦被分与土地的大臣死后,土地就由哈里发收回。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劳役地租完全不占重要的地位.哈里发奥玛尔征服了叙利亚以后,规定:“在叙利亚和在阿尔·杰塞尔所征收的人头税,作为穆斯林人的食粮经费,应按照每人缴纳2摩提的小麦,以及3库斯特的橄榄油的标准征收。”[25]在马孟哈里发时,由于人民起义的结果,统治者不得不把向农民征收的实物租从收成的二分之一降低为五分之二[26]。

    在印度,封建土地国有制同样也是支配的形态。恩格斯曾经明确地提到印度和阿拉伯都没有达到“封建的私有制”。曾经在第5世纪访问过印度的我国旅行家法显,在他的《佛国记》中记载笈多王朝中印度的情况时写道:“人民殷乐,无户籍官法,惟耕王地者乃输地利,欲去便去,欲往便往。”[27]“人民殷乐”是法显粉饰之词,但其下的几句话当是事实。“耕王地者乃输地利”,说明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下地租和课税合一。“欲去便去,欲往便往”,说明直接生产者和“对于他们说来是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的关系和西欧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制关系完全不同,因为在这里,正如《资本论》所说的,封建的从属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普通的对于国家的臣属关系,不会在此以外,再需要有什么更加苛刻的形态”[28]。即便是在土地赏赐给封建领主的情况下,由于公社土地所有制持续了很长一个时期,公社成员对于封建主的依附义务最初也只表现在按年缴纳贡物这一点上,劳役地租并不占重要的地位[29]。后来,随着封建主把共有地攫为已有,公社成员大都变成向地主缴纳实物租的佃农。束世澂先生说,在回教徒统治印度的时代,公社成员都变成了农奴(按照束先生的观点,这种农奴当是提供劳役地租的)。我们不知道这有什么根据?农村公社的结构一直是印度封建社会的坚固基础,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多次地指出过。他说:“目前还部分地保存着的原始的规模小的印度公社,就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直接结合以及固定分工之上的。……从远古以来就有一定量的产品当作实物地租流入国家手中。”[30]而且,马合木苏丹统治印度是在11世纪,如果真的像束先生所说的,这时的公社成员农奴化了,这倒可以反过来证明所谓封建初期必须是农奴制和劳役经济的说法之不能成立.因为在此以前的500年左右时间,通常被认为是印度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期,其主要的剥削形态并不是由农奴提供劳役地租,而是由公社成员提供实物地租。

    迄今为止,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国家封建化的过程事实上都并不是十分清楚的。这种情况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受到史料的限制,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和民族进入封建社会具体途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斯堪的那维亚诸国,由于它们的孤立性,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欧洲大陆国家比较起来显得特殊地缓慢。但同是斯堪的那维亚人,挪威的封建关系和丹麦的又有所不同。恩格斯指出:“挪威的农民从没有作过农奴,这个事实一一在卡斯第里亚也是如此一一对于挪威的整个发展上给了一个完全不同的背景。”[31]甚至就是封建化过程比较清楚的拜占庭帝国,在有研究的史学家中间意见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苏联著名的拜占庭史专家修究莫夫在《拜占庭历史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谈到,拜占庭封建关系的发展曾存在过三种可能的途径:(一)像法兰克社会一样,形成封建割据的国家;(二)像达尔马提亚和意大利的发展那样,分裂为许多独立富裕的城市共和国;(三)变为东亚类型的中央集权国家,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和租税合一。每条途径都有利于统治阶级中的某个阶层。只是从11世纪末起,“加罗林式”的发展道路才取得了胜利[32]。我们还可以举出日本的例子。马克思曾经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和发达的小农经济”,“它为欧洲的中世纪提供了一幅更真实得多的图画”[33]。日本的“大化革新”,通常被认为是日本主要地区进入封建社会的标志。“大化革新”所颁布的班田制,规定天皇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国家定期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对农民进行租庸调的剥削。各级封建主分到的“位田”、“职田”,除少数由奴婢耕种外,大多数租给班田不足的农民耕种。这种剥削形态和西欧中世纪的领地制显然也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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