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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制与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两种类型

时间:2009-7-24 13:50:31  来源:不详
上述一些国家封建社会的历史说明,“历史事实的证验”并无助于束世激先生所提出来的所谓普遍规律的确立;恰恰相反,它证明历史自身比束先生所设想的框框要复杂和丰富得多。

(四)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不可能、也不打算对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作深入的探讨。这里只想就束世澂先生所说的领主制问题谈一点意见。

    西周封建论者经常引为有力根据之一的,是西周的分封制度。束世澂先生就明确地把这种分封制度理解为领主制。但是,作为一种土地所有制形态来考察,单就土地分封这种现象本身是很难判明它究竟是不是领主制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考虑到剥削形态和直接生产者的身份。

    如果只就分封土地这一点来说,它并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实质和特征。世界上几个古老的奴隶制国家大多存在过土地的封赐。它们之中,有些是属于部落殖民的性质,有些比之西周的分封制度还更像封建的采邑制,但我们显然不能把它们和封建领地制混淆起来。在古巴比伦王国,有分配给国王之常备军作为服役报酬的小份地,其范围自3公顷至5公顷,称为“伊尔库”。加喜特人征服巴比伦后,国王更颁赐许多土地给自己的官吏、显贵和亲信。这种赐予的命令,通常刻在称为“库都鲁”的界石上。命令规定:所赐的这块土地全部归受赐者本人所有,农村公社的首领和成员不许对这块土地的占有权提起诉讼;所赐的土地豁免给国王出的一切贡赋、实物租税和劳役[34]。在埃及的古王国时代,许多大臣在任职期间也从法老领到份地,这些赐予地后来也都变成继承的土地。早期罗马的殖民地是为了战略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纯军事的性质。公前第4世纪后半时,罗马建立了这样一种制度:随着战争的胜利增加了大量的国有土地之后,监察官往往用特别的命令把申请土地的人召来,让他们按照需要的数量占用国有土地。这些被占有的土地称为“领地”(Possessiones),而领地的主人则称为“领主”(Possessores)。最初,他们并不是土地所有者而只是使用者,因而必须向国家缴纳一种类似地租的花销,但是后来这些占有地完全变成了私人的土地,并且在这基础上,发展了大土地所有制.在帝国时代,我们还可以看到殖民地作为大采地而存在。例如老普利尼的《自然史》就提到非洲的一半在尼禄皇帝时曾“是属于六个所有者的”[36]。

    从甲骨文中可以看到,殷代也存在着某种分封制度。束世澂先生曾因此而认为殷代已经出现了类似西欧早期封建社会的采邑制。这无异等于说,殷代已经开始了封建化的过程。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去看这种分封的现象,而是考虑到殷代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话,无论如何是不会得出这种结论的。对于西周的分封制,同样也可以这样说。把土地所有制仅仅理解为某些人们对于土地的关系是不正确的。所有制首先是人们之间的关系。土地占有的有条件性和等级结构是说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个方面,但还有另外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即这种主要的生产资料一一土地同直接生产者相结合的方式。在奴隶社会里,分封制度下的直接生产者或是被剥夺了任何生产资料的奴隶,或是“单个人只是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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