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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唐五代买卖活动及其法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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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3:3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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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据此认为,“官牙人是有别于私牙人的称谓”,并且据此推论“官、私牙人的区分,反映出牙人中存在着贫富差异与地位悬殊”。说五代时期有官方认可的牙人,应无问题,在这份奏疏中所提到的牙人就应是得到官方认可的。但如果说有“官牙”或“官牙人”这样的称谓,则未必恰当。细绎这份奏疏中的“官牙人业主及四邻人”、“官牙人邻人”二语以及整篇奏疏,“官”和“牙人”二词似乎应该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限定与被限定的关系,也就是说,在这里“官”并不是一个修饰“牙人”的限定词。如果将前面二语加以句读的话,应该是“官、牙人、业主及四邻人”、“官、牙人、邻人”。张弓说见其著《唐五代时期的牙人》,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魏晋南北朝室编:《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张泽咸说见其著《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44—345页。 ①《隋书》卷84《突厥传》。 ②《册府元龟》卷980《通好》。 ③《新唐书》卷56《兵志》。 ④《旧唐书》卷107《王忠嗣传》。 ⑤《唐会要》卷100《日本国》。 ⑥《太平广记》卷126《邢璹》。 ⑦宋敏求:《长安志》卷8。 ⑧《长安志》卷10。 ⑨宋敏求:《河南志》卷1。 ⑩李华:《杭州刺史厅壁记》,《文苑英华》卷800。 ⑾陈溪:《彭州新置唐昌县建德草市歇马亭镇并天王院等记》,《全唐文》卷804。 ⑿《太平广记》卷196《贾人妻》。 ⒀刘禹锡:《观市》,《全唐文》卷608。 ⒁《唐会要》卷61《弹劾》。 ⒂《隋书》卷24《食货志》。 ⒃《唐会要》卷88《杂录》。 ⒄唐玄宗:《命钱物兼用敕》,《全唐文》卷35。 ⒅沙知辑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10页。 ⒆《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18页。 ⒇《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75页。 [21]《唐会要》卷62《谏诤》。 [22]白居易:《论和籴状》,《全唐文》卷667。 [23]《太平广记》卷328《阎庚》。 [24]《旧唐书》卷135《卢杞传》。 [25]《五代会要》卷26《市》。 [26]《太平广记》卷86《赵燕奴》。 [27]《五代会要》卷26《市》。 [28]《唐律疏议》卷4《名例律》。 [29]见前揭张弓《唐五代时期的牙人》、刘玉峰《论唐代市场管理》,刘文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30]《册府元龟》卷515《刚正》、《唐会要》卷61《弹劾》。 [31]详参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关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片》,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中华书局,1992年。 [32]《太平广记》卷243《窦乂》。 [33]《太平广记》卷196《贾人妻》。 [34]《太平广记》卷128《王安国》。 [35]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424—425页。 [36]《唐律疏议》卷4《名例律》。 [37]《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59—60页。 [38]《太平广记》卷436《卢从事》。 [39]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第853页。 [40]《五代会要》卷26《市》。 [4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8—49页。 [42]《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1—2页。又,“母安年五十二”、“见人张良友”两句原为倒书,碍于格式,今改为正书。 [43]《唐律疏议》卷6《名例律》。 [44]《唐律疏议》卷4《名例律》。 [45]《唐会要》卷86《奴婢》。 [46]《唐会要》卷86《奴婢》。 [47]唐昭宗:《改元天复赦文》,《全唐文》卷92。 [48]《唐律疏议》卷25《诈伪律》。 [49]《唐律疏议》卷16《擅兴律》。 [50]唐玄宗:《申严铜禁制》,《全唐文》卷23。 [51]唐德宗:《禁销钱敕》,《唐文拾遗》卷5。 [52]《唐律疏议》卷8《禁卫律》。 [53]《唐令拾遗》,第720页。 [54]《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 [55]《唐律疏议》卷27《杂律》。 [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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