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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糴問題試論

时间:2009-7-24 13:53:45  来源:不详
”。[43]官府為了尋找供軍財源,用做糴本,有時竟不惜採非常手段來應急,這在政局不穩時尤其明顯,如代宗廣德二年(764)以百官俸禄二萬貫助糶軍糧。[44]正因和糴可就地集糧,有其方便性,且比之轉運可减省費用,如陸贊估算“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斗轉運之資,當和糴之五斗”,[45]“運米一斛達於邊軍,遠或費錢五六千,近者猶過其半”,[46]是以唐君臣總會排除萬難,企圖以河運脚錢、鹽利、户部别庫錢等(詳下文),維持供軍費用。

唐朝各項常務開支,自有税物供给,和糴一般只扮演補充性的角色。在國家用度中,和糴的功能不只供軍,也適時負擔官用,特别是京畿皇室官僚的生活費用,《新唐書》卷五三《食貨志》:“牛仙客為相,有彭果者獻策廣關輔之糴,京師糧禀益羡,自是玄宗不復幸東都。”唐前期京畿一直有漕運不給的困擾,皇帝率大臣多次就食洛陽,自彭果獻策行和糴法後,京師糧用大獲改善,貴族官僚的都會生活也得到保障。[47]雖然貞觀年間有太倉和糴粟窖磚,或許其時京師已曾用和糴法補充官用,但從各種跡象顯示,自玄宗以後,關輔才廣行和糴之法,[48]同前書同卷續曰:“天實中,歲以錢六十萬缗赋諸道和糴,斗增三錢,每歲短遞輸京倉者百餘萬斛。”既是每歲行之,顯見和糴供官用的效能已被君臣清楚體認,故即使歷經安史之亂,在一段恢復期後,唐朝依然倚恃和糴以供官用,如貞元二年(786)十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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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如《全唐文》卷四七代宗《命諸道入錢備和糴詔》:“屬此人和,近於家给,而邊穀未實,戎備猶虛,因其天時,思致豐積,將設平糴,以之饋軍。”又如《册府元龜》卷五○二《邦計部·經費》:“[大曆]九年五月庚申,以時屬年豐,理國之本,莫先兵食,乃詔度支支七十萬貫,諸道轉運使支五十萬貫,充和糴。”

    [43]  《白居易集》卷五八《論和糴狀》(臺北:漢京文化公司,1984),頁1234。    [44]  《册府元龜》卷四八四《邦計部·經費》,頁5785。

    [45]  《新唐書》卷五三《食貨志》,頁1374。

    [46]  《陸宣公集》卷一八《請减京東水運收脚價於沿邊州鎮儲備軍糧事宜狀》(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頁189。

    [47]  鈴木正《唐代の和糴に就いて》(下),《歷史學研究》78(1940),頁58。

    [48]  盧向前認為玄宗朝和糴由西北推向關輔,由軍用推向官用。見《唐代前期和糴政策與政局之關係》,頁299~300。

 

支一方面奏請諸州府折糴備軍食,另方面又奏“京兆府兼給錢收糴,每斗於時價外更加十錢,納於大倉”,给錢收糴就是和糴,史言“自是每歲行之。以贍軍國”,[49]如果這裏的州府折糴在供軍,則京兆府和糴主要在供官用。姑不論關輔和糴在國家財政上佔有多大分量,至少唐人已認為是京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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