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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糴問題試論

时间:2009-7-24 13:53:45  来源:不详
5]沿邊營田、地租不足供軍時,就常行和糴法以補充之。[36]不過在高宗、武則天以前,軍倉和糴的量不會太多,普遍性也不會太高,如高宗初朝廷裏有一場關於和糴的辯論,反對和糴者的意見還相當强烈。[37]天授初婁師德為豐州都督知營田事,則天降書勞之曰:“不煩和糴之費,無復轉輸之艱。”[38]可見唐初和糴供軍還不是大規模的、常規性的。

軍倉和糴大致是随著沿邊軍鎮的增加而大幅成長,[39]《通典》卷六《食貨·賦税下》度支歲計,布絹綿匹段下有和糴專項,另有錢六十餘萬貫添充軍州和糴軍糧。和糴至此已列入國家歲計,成為專款專用的項目,其重要性已不言可喻。如果根據P.3348背天寶四載河西豆盧軍和糴會計牒,大生絹匹估465文,粟斗估32文計,則開元天寶間糴米粟的360萬匹段,[40]約可糴得523萬石粟,60餘萬貫錢約可糴得187萬石粟,合計為710餘萬石,如再加上正租供軍的190萬石,屯收的191萬石,[41]供軍糧食的總需求量每年在1000萬石以上,而和糴約可提供其中的65%,自此和糴供軍成為君臣上下極關注的課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通鑑》卷一九三,頁6082。

[36]  《新唐書》(新校標點本,臺北:鼎文書局,1976)卷五三《食貸志》,頁1373。

[37]  《全唐文》(臺北:大通書局,1979)卷二○○,魏宏敏《對議漕運策》,頁2558~2559。

    [38]  《舊唐書》卷九三《婁師德傳》,頁2975。

    [39]  置軍鎮與節度使後,防區軍事新體制完整地建立,而大約在開元二十年以後,軍糧調節多角化,軍糧田較前减縮,租粟也有所不足,和糴正因應此種形勢而增加需求。關於開元二十年後軍糧經營的變化,可參考日野開三郎《租粟と軍糧》、《天寶末以前における唐の軍糧田》,收入《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學論集》卷一一《户口問題と糴買法》,頁292~298、317~321。

    [40]  《通典》卷六《食貨·賦税下》:“自開元中及於天寶,開拓邊境,多立功勛,每歲軍用日增,其費糴米粟則三百六十萬匹段。”

    [41]  《通典》卷一七二《州郡序目下》:“大凡鎮兵四十九萬人,戎馬八十萬餘匹,每歲經費,衣賜則千二十萬匹段,軍倉則百九十萬石。”又卷二《食貸·屯田》;“天寶八载,天下屯收百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石。”這裏的屯收,绝大多數應隸諸軍鎮。

 

    安史亂後,國用缺然,供軍之費,有增無已,政府既瞭然和糴之效,故每於年豐時下詔行和糴法,以充兵食。[42]然和糴者,如白居易所言,係“官出錢,人出穀,兩和商量,然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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