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初西北地區已為供軍而和糴,[24]敦煌文書則顯示郡倉和糴在天寶年間也行於邊地,而且其用途可能與出貸種子粟有關。天寶九載郡倉納穀牒的第一件,就是敦煌十三鄉向郡倉還納種子粟的申報單,其他還納種子粟的各件,也不時與和糴穀交雜在一起,或許和糴發揮的正是一種積少成多的力量,而政府藉著這股力量,以春借秋還的形式,賑貸貧弱百姓。[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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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客一般係指離開本貫,往來各地,從事商業的人,有些證明非漢人。見池田温《敦煌の流通經濟》,頁325、340,注96;荒川正晴《唐代敦煌に於ける糴買について》,頁195。
[22]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9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61~62。
[23] 北庭至伊州,《通典》卷一七四《州郡四》為六百八十里;《元和郡縣圖志》卷四○《隴右道下》為九百七十里。
[24] 《新唐書》卷五三《食貨志》:“貞觀、開元後,邊土西舉高昌、龜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緣邊數十州戍重兵,營田及地租不足以供軍,於是初有和糴。”
[25] 正倉賑貸的功能及出貸種子粟的情形,可參考張弓《唐朝倉廩制度初探》(北京:中華書局,1986),頁15~18。
天寶六載、九載兩件文書,軍倉皆言交糴,郡倉則曰和糴,和糴與交糴運作方法相近,卻並非同一回事,P.3348背天寶四載河西豆盧軍會計牒可以說明之。這件文書其實分為兩部分,前件是交糴會計牒,後件是和糴會計牒,二牒同是斛斗收附軍倉,納入賬曆後,檢附呈報的會計文書。交糴牒包含三載夏、冬與四載春三季賬目,和糴牒只有三載冬與四載春二季,但交糴冬春二季的斛斗數不僅遠低於同年同季的和糴數,而且也約是夏季交糴數之半。二牒各季穀物數如下表:[26]
沿邊駐軍四季皆需糧食供给,雖然不明軍倉秋季是否和糴,至少前述八、九月的郡倉和糴可於必要時助軍餉。[27]從前述天寶六載的軍倉交糴與天寶九載的郡倉和糴來看,似乎交糴每筆的數量大,多由有財力者任之,和糴每筆的數量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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