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都是本篇擬欲探討的議題。
和糴是唐代財政政策中的一環,與屯田、漕運等共同發揮互補性的糧食供應效能,[7]對於這樣一個重要的制度,此處擬從和糴與交糴、和糴的功能與運作法、糴本的來源與演變、和糴與商業等幾個問題著手,以補充前賢未盡之意。至於歷來研究者鮮少注意的管理監督問題,本文限於篇幅,將在另文《唐代和糴的管理體系》中再作討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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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錦綉《唐代財政史稿》上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頁752。
[6] 丸橋充拓《唐代關中和糴政策と兩税法》,頁40~44。
[7] 日野開三郎《天寶末以前における唐の軍糧田》,收入《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學論集》卷一一《户口問題と糴買法》(東京:三一書局,1998),頁327;盧向前《唐代中後期的和糴》,《文史》41(1996),頁35~38。
[8] 本文為第六届唐代文化學術研討會之宣讀論文(2003.11.6),將收入該會之論文集。
二、敦煌文書中的和糴與交糴
和糴是一種政府向民間徵集糧食的方式,唐代初見於貞觀四年(630)代州都督張儉以之充邊儲,[9]繼之有數件貞觀十四年、二十三年的太倉和糴粟窖磚,[10]但似乎都用來供邊軍糧食。[11]則天證聖元年(695)三月二十一日敕:“州縣軍司府官等,不得輒取和糴物。”則邊區、京畿等地的某些州縣可能也在實施和糴制度。[12]然唐前期的和糴主要仍行於沿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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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資治通鑑》卷一九三,臺北:世界書局,1974,頁6082。
[10] 陸耀遹《金石續編》卷四,臺北:藝文印書館,石刻史料叢書,頁12ab、14b。
[11] 盧向前認為可能與平高昌、開西域等軍事行動有關,見《唐代前期和糴政策與政局之關係》,收入《季羡林教授八十華誕紀念論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頁292。
[12] 《册府元龜》卷五○二《邦計部·平糴》(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72),頁6012。唐前期和糴實施地區,目前可知均不超過邊區與京畿一帶,故證聖敕的對象大抵亦以邊區、京畿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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