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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糴問題試論

时间:2009-7-24 13:53:45  来源:不详
糧用重要的輔助手段。    和糴原本是官民互易錢物的一種運作方式,官府通常自民間購得穀物後,直接由軍國消費耗盡,不會產生穀物再利用的問題。但和糴在運作過程中,既收存大量穀物,難免會使急於徵集穀物的政府,聯想到其他用途,致使和糴的功能開始轉向、擴大。和糴所用的加錢收糴法,與常平倉的“賤則加價收糴,貴則减價糶賣”,[50]在穀賤階段施行的辦法,並無不同。和糴在加錢收糴後,與常平倉一樣擁有大量穀物,這使得為災民饑饉困擾的唐政府,也想到令和糴仿效常平的减價糶賣,出易穀物,濟民之急。於是本不相同的和糴與常平,漸趨合流,不僅杜佑《通典》論天下倉廪時,直言“和糴者為常平倉”,[51]唐人對收糴或出糶,也不詳辨何者為和糴,何者是常平,其甚者則和糴的功能也向常平的平價與備荒方面靠攏,[52]如開元二十五年敕“以歲稔穀賤傷農,命增時價什二三,和糴東、西畿粟各取百萬斛,停今年江淮所運租”,[53]考慮的就不是軍國之需,而是穀賤傷農。元和七年(812)七月户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以今秋豐稔,必資蓄備,……委本道差判官和糴,各於時價每斗加十文,所冀民知勸農,國有常備。”[54]寶曆元年(825)八月以兩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糴二百萬斛,以備災诊。[55]就都是在豐年穀賤時和糴,以備荒年不時之需。其實,備荒與乎價常是一體的兩面,雖然朝廷設制原本有别,“義倉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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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册府元龜》卷五○二《邦計部·平糴》,頁6013。

[50]  《唐會要》卷八八《倉及常平倉》(臺北:世界書局,1974),頁1614。

[51]  《通典》卷二六《職官·太府卿》(北京:中華書局,1988),頁732。

[52]  常平為平價,義倉為備水旱,二者原本有别,但在實際運用上,常平漸向義倉傾斜,唐後期已常並稱為常平義倉,二者功能亦相混。關於二者的關係與變化,可參考陳明光《唐朝的兩税三分制與常平義倉制度》,《中國農史》1988:4,頁54~59;張弓《唐朝倉廪制度初探》,頁112~117;船越泰次《唐代後期の常平義倉》,收入《唐代兩税法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6),頁311~330。

    [53]  《通鑑》卷二一四,頁6830。

[54]  《唐會要》卷九○《和糴》,頁1637。

[55]  同前書卷,頁1637。

 

備歲不足,常平倉所以均貴賤也”,[56]但災荒時穀價翔貴,為了救荒勢需籌集大量穀物,物價便因此而回穩,是以備荒與平價的社會效益有相通處,為備荒而和糴,豈不蘊蓄平價之意;為平價而和糴,其儲積亦可用來備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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