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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糴問題試論

时间:2009-7-24 13:53:45  来源:不详
憑義倉,義倉據地收税,直接徵納穀物,而且平時課取,不必像常平、和糴那樣先置本,再收糴穀物。義倉的放糧出給主要有無償賑濟、有償賑貸兩種,[61]但唐後期常平義倉功能相混,義倉有時亦仿常平倉之糴糶方式,如大和八年(834)江淮浙西等道“以常平義倉米出糶”,[62]就是其例。和糴以交易徵集穀物,不同於義倉的税收方式,但和糴既委積穀物,於必要時,政府自當考慮妥貼運用之,如陸贄《均節賦税恤百姓》第五條建議:“每年所得税茶錢,使均融分配,……每至穀麥熟時,即與觀察使計會,散就管内州縣和糴,便於當處置倉收納,……亦以義倉為名,除賑給百姓已外,一切不得貸便支用。”[63]這是用税茶錢行和糴法,再將和糴米以義倉為名賑給百姓。不論陸贊的建議是否真地付諸實行,至少顯示人們對倉儲採取彈性運用的態度,不願執著於和糴、常平或義倉之名相,又不願固守收糴、出糶或賑給之操作法,只要能行惠民之政,又無妨於國家財務,政府應是樂觀其成的,或許也因此和糴時而與常平、義倉相混用,而和糴的功能也自軍國之需,向備荒與平價方面延展。

從和糴的功能與運作上看,供軍用與官用的和糴,大體是直接耗盡糴買來的穀物,其運作方式僅限於只糴不糶,下次和糴時需另籌糴本。但備荒與平價的和糴就未必限於只糴不糶,因年豐穀賤,加錢收糴來的穀物,可能如陸費之建議,以義倉為名賑给百姓,也可能如常平形式减價出糶。前者如係貸與,尚可期其填還,來日再加運用;如係賑濟,則耗盡存穀後需另有糴本,方可再行和糴。後者之减價出糶,可將委積之斛斗再易為本錢,供作下一波和糴用,如此循環斂散,只要不有貪吏豪家從中反操利權,該種和糴在理論上是可以往復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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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册府元龜》卷五○二《邦計部·平糴》,頁6013。

[61]  張弓《唐朝倉廪制度初探》,頁130。

[62]  《册府元龜》卷一○六《帝王部·惠民二》,頁1268~1269。

[63]  《陸宣公集》卷二二《均節賦税恤百姓》,頁258~259。

 

不需次次籌本。由此看來,和糴隨其不同用途,可能發展出不同的運作方式,史書中經常可見的糴、平糴、市糴等語,或許有些即指和糴。[64]和糴多變的功能與運作方式,也可從史家不同的類型分劃上感受出來,如《唐會要》就把常平、和糴分為二日,《册府元龜》卻把二者併入平糴一項。和糴繁複的面貌,於此可略窺一二。

    和糴另有一些附帶功能,倉庫令:“諸支給糧禄,皆以當處正倉充。無倉之處則申省,随近有處支給。又無者,聽以税物及和糴屯收等物充。”[65]以和糴粟充给糧禄,是正倉匱乏時的權宜之計,其實也是供國用的一種附屬形式,直到晚唐都還受到重視,如大中六年(852)考功奏請無本色可支者,按倉庫令給糧禄,且曰:“令式昭然,不合隳廢。”[66]看來唐人是很認真地看待此令,至於能否有和糴物充给,那又另當别論。由和糴物充糧禄衍申的另種形式,見於P.3348背天寶四載河西豆盧軍和糴會計牒:“准金部格,给副使禄直。”又曰:“大練准格給副使李景玉天寶四載春夏兩季禄,……折給上件練,不糴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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