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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糴問題試論

时间:2009-7-24 13:53:45  来源:不详
浧。”文書准金部格折给匹段,格是制敕的編録,是修改、補充或變通唐令的規定,[67]此牒不准倉庫令,而改依編敕後的金部格,以現成的和糴匹段給禄,推究豆盧軍之做法,除因方便支與,節省軍糧外,敦煌地區匹段普遍不足,此舉或許也可以减輕官吏衣物不足之壓力。

和糴有時還挪用為市買官物的資本。P.3559號天寶十三載燉煌郡會計牒有一段記載,說是天寶六載節度使挪用武威郡運至的和糴匹段,為烏山等四戍購置馬一百匹,其中一千四百餘匹絹使司至今未還,所由以既是官用,優請恩敕放免。[68]類似情形也見於吐魯番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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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平糴原有平價之意,但有時與和糴相混用,如張儉檢校代州都督,和糴以充邊儲,《新唐書》卷一一一《張儉傳》則曰:“乃建平糴法。”又《册府元龜》卷五一一《邦計部·貪污》:“[羅立言]坐和糴米價不實。”《新唐書》卷一七九《羅立言傳》則改寫為:“坐平糴非實,沒萬九千缗。”另外,市糴包括和市、和糴,如《通鑑》卷二一四開元二十二年裴耀卿僦車錢三十萬缗,“悉奏以為市糴錢”。《舊唐書》卷九八《裴耀卿傳》則寫為:“乃奏充所司和市、和糴等錢。”

    [65]  《唐令拾遺》卷二四《倉庫令》四引開元二十五年令(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83),頁693。

    [66]  《唐會要》卷八二《考下》,頁1509~1510。

[67]  劉俊文《唐代法制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9),頁135~139、152~154。

[68]  唐耕耦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1輯(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頁464~465。

 

如阿斯塔那506號墓,一分可能是天寶十三載的郡長行坊文書稱:“依檢天十二載諸館帖馬斛浧二千石,前太守藥用充和糴添將市馬。”[69]邊區軍情緊急,驛遞郵傳頻繁,馬匹耗用量大,[70]在國家預算有定限,難以隨意調度的狀况下,額外撥付來的和糴費用,成為官司臨時支出時的最佳選擇。儘管如P.3559號所示,天寶六載挪用後至十三載,仍無物填還,虧空的賬目猶存,但既然皆供軍國之需,官司似乎也用得心安理得,不以為意,所以燉煌郡用和糴物市馬,交河郡亦同樣為之,而且吐魯番文書中不乏糴買或和糴青稞、霓料、他雜物等賬歷,[71]看來和糴物已成為邊區軍鎮,甚至内地凡行和糴處,市買官物時常支用的一種經費來源。

    和糴無論供軍或充官用,大致在玄宗時期才發展為常規性的制度,備受唐代君臣重視。但也約略在開元前後,人們體認到和糴所集錢、匹段或穀物,更有救急應變,備不時之需的作用,故和糴的功能,已由原先所傾向的軍國之用,漸擴大到涵養民生的平抑物價與救災恤民。和糴是政府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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