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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糴問題試論

时间:2009-7-24 13:53:45  来源:不详
物欠缺的困境。開元二十六年寧慶兩州小麥甚賤,百姓出糶,無人能糴,遂令所司與本道支度使計會,籌本和糴。[135]P.3348背天寶四載河西豆盧軍的和糴匹段本,就來自中央撥付凉州運至的庸調税物。唐代各處豐欠不一,為了調劑民間物资,和糴正可發揮“收其有餘,濟彼不足”的功能,如德宗興元元年江淮年豐穀賤,度支遂於當道和糴,再差官搬運到穀貴處出糶。[136]憲宗元和四年淮南浙西等道旱歉米貴,就待江西等道和糴米到,量宜處置。[137]無論各地欠缺的是糴本或穀物,官府都可藉由超强支配力,透過和糴與轉搬手段,以互通有無,避免壅滯,達到調節物資的目的。

    和糴是官府運用價格政策,與民間進行交易,官府在其間創造的商業機能,也很令人瞩目。因為糴本匱乏處,官府調撥本錢,挹注资金,無異於改善當地的投資環境,為創造市場交易做準備。如果當地饑饉,人民無剩餘穀物,則政府將和糴粟運至,以供出糶或賑給,同樣為繁榮地方盡心力。因此官府發動的和糴,其實具有凝塑商業誘因,引導商業活動,吸引商人群聚的作用,這對促進唐代商業的發達,應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和糴交易的對象除了當地農民外,可能有一部分是外來商人,像前述敦煌文書中的行客,或反操利權的豪家、羈遊之士等,或許就是這類人。和糴能引起商人的興趣,當然是讓商人覺得有利可圖。一般而言,唐前期的和糴估每斗加時價通常不超過三錢,後期因錢重物輕,物價低落,才循慣例加十錢,[138]像李泌那樣於邊鎮營田,倍償其種後,據時價五分增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陸宣公集》卷一八《請减京東水運收脚價於沿邊州鎮儲備軍糧事宜狀》,頁193。

[135]  《册府元龜》卷五○二《邦計部·平糴》,頁6012。

    [136]  《唐會要》卷九○《和糴》,頁1636。

    [137]  《册府元龜》卷一○六《帝王部·惠民二》,頁1265。

    [138]  《册府元龜》卷五○二《邦計部·平糴》開元二十五年九月戊子敕:“於都畿據時價外每斗加三兩錢。”同前書卷,開元二十六年敕:“宜令所司與本道支使計會,每斗加於時價一兩錢,糴取二萬石變造麥飯。”《新唐書》卷五三《食貨志》:“天寶中,歲以錢六十萬縉賦諸道和糴,斗增三錢。”《册府元龜》卷五○二《邦計部·平糴》貞元二年十月:“京兆府兼給錢收糴,每斗於時價外更加十錢。”《唐會要》卷九○《和糴》元和七年七月户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委本道差判官和糴,各於時價每斗加十文。”另外,《通鑑》卷二一四開元二十五年九月戊子敕是“命增時價什二三”,與前引《册府元龜》卷五○二《邦計部·平糴》同敕的“於都畿據時價外每斗加三兩錢”不同,恐《通鑑》有誤。

 

收糴,可能是特例。[139]和糴估以當地時價為準據,考慮的是年成豐欠與季節性糧價波動,而商人猶需注意地區性價差,因為運費脚錢等必要成本的支出,往往就從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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