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宗拜文林郎,子善言為鄉長,孫行通、相卿、珎寶、静寶皆拜公士。周思聞家的地位更高,思聞拜上輕車都尉,父任徐州司馬,祖任上護軍,高祖拜上柱國。思聞子從直官兵部常選,從心拜武騎尉,故其孫為品子,雖尚未得官,在蔭叙之列。[72]杜佑《通典》卷一八《選舉六》曰:
凡士人之家……大率一家有養百口者,有養十口者,多少通計,一家不减二十人。
唐代的情形大致如此。然而家口多、成員複雜者也不止限於士人,開元寺三門樓題刻的田思禮、劉開榮、靳阿師等皆無官銜,但都是祖孫三代、已婚兄弟同居的共祖家庭。由此可見這種“唐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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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參見《八瓊室金石補正》卷四二所録各柱銘文,及陸增祥題解。
在唐代是通行於上下各階層的,與“漢型家庭”截然有别。
法律往往是社會演變的果,而不是因。李唐“别籍異財”的禁律和曹魏“除異子之科”一樣,都是歷經三數百年轉變成為新的家庭結構,法律乃取為標準,賦予規範意義的。《唐律·户婚律》“子孫不得别籍”條曰:
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唐律疏議》卷一二)。
原注:“别籍、異財不相須。”只要别立户籍或分割財產,皆構成三年徒刑的罪名。長孫無忌《疏議》曰:“曾、高在亦同。”那麽上代猶在,子孫就不准别異,不限於父母或祖父母而已。《唐律》同條又曰:
諸居父母喪,……兄弟别籍異財者,徒一年。斬衰喪期之內也不准别異的。
“别籍異財”,籍是户籍,財是家財,二者雖經常一體,也可以判然分析。《唐律·户婚律》曰:“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者,徒二年,子孫不坐。《疏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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