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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家族試論(2)

时间:2009-7-24 13:54:04  来源:不详

但云别籍,不云令其異財,令異財者明其無罪。

因為政府按户籍與貲產而定户等,依户等而徵户税,[73]允許尊長使子弟析分家產,但不能讓他們别立户籍。於是容易產生雖同户而不同家的情形,如果只據户籍來論家庭結構,當然是非常危險的,但政府對同户之人混合授田,基本上已使户變成一個生產和消費單位,與家無二,還以法令鼓勵“同籍共居”,禁止“相冒合户”。利用户的資料來研究家,誤差乃可相對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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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唐會要》卷八五“定户等第”云:高祖“量其貲產”而定户三等,貞觀又益為九等。但户等的標準並不限於財產,人口也是一項因素。《唐會要》同條記載武則天萬歲通天元年詔勅云:“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者,所析之户等並須與本户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計其本户丁中,用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從析户祇承,勿容遞相影護。”

 

《唐會要》卷八五“籍帳”條引天寶元年正月制節文云:“户高丁多,苟為規避,父母見在,别籍異居。宜令州縣仔細勘會,其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以復除放免引誘“同籍共居”。但同籍共居有一定的條件,《唐律》不准限制合户的。《唐律疏議》卷一二“相冒合户”條載律文云:犯此條徒二年,主司知情與同罪。何謂相冒合户?原注:“謂以疏為親及有所規避者。”預防逃避赋役。唐代文武官員按其品級可以蔭庇近親及同居親屬,[74]“相冒合户”條係針對官户而發,和白丁平民關係極少。但由此亦可反證,不論官民,疏遠親屬是不准合户的,有此規定,户籍表現的成員才不會與實際的家庭結構相去太遠。《唐律》也不硬性規定合户,本條曰:“即於法應别立户而不聽别,……主司杖一百。”《疏議》云:“應别,謂父母終亡,服紀已闋,兄弟欲别者。”所以史籍所見父母亡後,兄弟仍然同居共財的家庭結構應是社會的風尚,不是政府有意要求的。本文根據户籍資料檢討“唐型”家庭結構,相信雖不中亦不遠矣。

“唐型”家庭的特點是尊長猶在,子孫多合籍、同居、共財,人生三代同堂是很正常的,於是共祖父的成員成為一家。否則,至少也有一個兒子的小家庭和父母同居,直系的祖孫三代,(主幹家庭)成為一家。《儀禮·喪服傳》所講的家庭經秦漢四百多年後,才逐漸體現,而以盛唐為典型,即我們所謂的“唐型”家庭。

(三)“漢型”與“唐型”的折衷

    漢型家庭結構以夫婦及其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為主,甚者“生分”,老人雖有子孫卻無人照顧,自己過家庭生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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