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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家族試論(2)

时间:2009-7-24 13:54:04  来源:不详
:女真人其祖父母、父母在支析及令子孫别籍者聽;又漢人不得令子孫别籍,其支析財產者聽……若依舊例,卒難改革,以此參詳隨代沿革不同擬合酌古准今,自後如祖父母、父母許令支析别籍者,聽;違者,治罪。

元代關於家庭結構的法令屏棄不合時宜的《唐律》,而以女真為準則,故祖父母、父母在子孫不但可以分居,異爨,而且可以别籍,這改變使户籍數據更能充分反映真實的家庭結構。它似可追溯到南宋,《清明集》載方文亮子與其姨娘分異,翁浩堂判曰:“下合人情,上合法意。”已可見其端倪。分異之風愈普遍,家庭結構就愈向“漢型家庭”發展。    明律雖不完全承襲元法,但對唐宋律法也有所修正,因為宋元以來父子兄弟分異逐漸習以為常,不得不承認這項現實。《明律集解附例》卷四“别籍異財”條曰:

凡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原註: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若父母喪而兄弟别立户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原註:須期親以上尊長親告乃坐)。

 

刑罰比《唐律》之徒三年、徒一年者大為减輕,而且還有附帶條件,前則須祖父母、父母親自告訴乃論,後則須祖父母、伯叔父母和在室姑母[93]親自告訴政府才受理。但分家已經成為風氣,近親尊長提出控訴的情形恐怕很少。清律與明律同,《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八“别籍異財”條條例云:

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母許令分析者,聽。

這些律文和條例大抵是因應實際情况所作的調適。

明代官方的户口統計數字,除太祖朝之外,近人多有所保留,不敢盡信。[94]洪武二十四年(1391)黄册户口的記載,户一○六五二七八九,口六○五四五八一二,平均每户5.68口。[95]太祖一朝通共合計,每户平均口數是5.47。這個數據略高於漢代,人口分佈大概

______________________

[93]  參見《明律集解附例圖》“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

[94]  梁方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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