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縣災民每户平均口數從3.72至8.39不等,五口以上居四分之三,六口左右佔一半,總平均每户6.06口,遠超出官方的統計。災荒救濟,罹災百姓不必要漏口或詭户,這數據比較能反映宋代的家庭結構。受賑人口或略有浮報,每户超過六口的平均數斟量减低,那麽,南宋又回到東漢的水平,已婚兄弟同居共財的家庭减少,和盛唐不同。個别情况仍然有八口或十口之家,已婚兄弟是非同居不可的,但似乎不太普遍。[8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梁庚堯》,前引文,頁149。原表統計錯誤者,今訂正並且重新整理。年代承梁兄奉告,謹致謝。
[87] 梁庚堯引曾鞏《元豐類稿》卷九《救災議》、吕陶《净德集》卷二《奏乞相度逐界坊場放免欠錢狀》、袁說友《東塘集》卷七《峽路山行即事》證明宋代十口之家並不罕見。但從户口統計敷來估量,十口之家是比較罕見的。
自漢至清兩千年間,中國法律制訂的特色不是追認既定的現實,就是以過去的傳統來束縛正在發展的情勢,《宋刑統》即是後者的代表。闋於家庭組織法,《宋刑統》完全抄襲唐初制訂的《唐律》,嚴禁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然而這些都是具文。宋太祖有兩道勅令,[88]一說“違者論如律”,即徒三年,一說“其罪死”。仁宗雖然也有詔諭,[89]已稍與現實妥協。天聖七年(1029)“詔廣南民,自今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者論如律,已分居者勿論”。既往不究,實在無法追究,也可見民間私自分異風氣之烈。仁宗景祐四年(1037)“詔士庶之家,應祖父母、父母未葬者不得析居”。以葬期為準比《宋刑統》之喪期寬多了,這也是對現實的讓步。由於户等限制和職役苛虐,庶民分異是可以想見的;但宋初以來,士大夫也感染時風,其中頗有别籍異財而遭到彈劾的了。《宋史》卷四八三《陳文顯傳》云,文顯官拜四州都巡檢使,與諸弟不睦,真宗咸平初御史中丞李惟清參奏他“一門榮盛,當世罕儔,先人之墳土未乾,私室之風規大坯,……官奉私藏,同居異爨”。《續通鑑長編》卷四三二,哲宗元祐四年諫官彈劾章惇,因為惇父尚在時,“惇用其子承事郎援之名承買朱迎等田業”,犯别籍異財之科,宜徒三年以示懲。這些事實正好說明父子兄弟同居共財的傳統連在士大夫之家也保守不住了。
生分是漢代河内、潁川的通俗,宋朝民間亦多可見。名公書判《清明集》處理財產糾紛的案件,[90]我們發現南宋有不少生分的判例。《清明集》户婚門違法交易“業未分而私立契盗賣”條云:方文亮有三男,前妻黄氏生彦德、彦誠,妾李氏生幼子雲老。彦誠先於父卒,有男仲乙;及方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