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解决不合理的攤派,防止惡性循環的逃亡,但並没成功。元和十三年(818)李渤路過陝西,發現逃户比比皆是,“渭南縣長源鄉本有四百户,今纔一百餘户,閺鄉縣本有三千户,今纔有一千户。其他州縣大約相似”。原因出於:
均攤逃户:凡十家之內,大半逃亡, 亦須五家攤税(《舊唐書·李渤傳》)。
正如前引陸贊奏議所說:“逃死闕乏税額,累加見在疲甿,一室已空,四鄰總盡。”唐型家庭結構不得不解體。
兩税法雖然“户無主客”皆徵税,但客户只負擔户税,不服徭役,[79]形同鼓勵流寓,改變原來的家庭結構。《全唐文》卷八六六楊夔《復宫闕後上執政書》曰:“僑寓州縣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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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唐大詔令集》(商務印書館,1959)卷九。
[77] 《唐會要》卷八三“租税上”引建中元年宰相楊炎上疏。
[78] 《陸宣公全集》卷二二《中書奏議》六“均節賦税恤百姓六條”。
[79] 鞠清遠《唐代財政史》(《食貨》,1943上海初版,1978臺灣再版),頁42。
稱前賢,或稱衣冠,既是寄住,例無徭役。”《文苑英華》卷四二九會昌五年(845)正月南郊赦文亦曰:
或因宦游,遂輕土著,户籍既减,征徭難均。……或本州百姓,子弟纔霑一官,及官滿後,移往鄰州,兼於諸軍諸使,假職,便稱“衣冠户”,廣置資產,輸税全輕,便免諸色差役。其本鄉家業,漸自典賣,以破户籍。
這種客户不是逃亡的貧民,他們在原籍有祖業,有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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