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亮死,幼子雲老年僅二歲,家業盡歸長男彦德主掌。彦德控告仲乙非理賭博、盗賣田產,翁浩堂審理,追究仲乙有罪屬實,但係被伯父彦德所逼,因為彦德詭稱抱養仲乙,意欲吞併彦誠這房的產業。斯時“方文亮服尚未滿,雲老所生李氏尚存”,浩堂“合照淳祐七年勅令,所看詳到平江府陳師仁,分法撥田與李氏膳養,自餘田產物業作三分均分,各自立户”。這判决有宋理宗的勅令為據,而且判書說:“庶幾下合人情,上合法意,可以永遠無所争競。”母親尚在,諸子别籍異財,謂之合“人情”“法意”,世風之變一至於此。雖然李氏非彦德生母,但比之敦煌户籍殘卷中的曹思禮(參見上節),唐宋人所習見的家庭結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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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續資治通鑑長编》卷六開寶元年,卷一○開寶二年。
[89] 前書卷一○八天聖七年,卷一二○景祐四年。
[90] 《清明集》,日本静嘉堂文庫藏,1964年古典研究會影印發行。
《清明集》户婚門違法交易“買主偽契包并”條曰:
寡婦阿宋有三男:長宗顯、次宗球、次宗輝。户下物業除三分均分外,尅留門前池、東丘谷園、又池一口充阿宋養老。
按書判云,兄弟分割家產發生在南宋寧宗嘉定十六年(1223)以前,阿宋是黄宗顯兄弟的親生母,比前例李氏關係親、地位高。
以上兩件判例分家都在父親身後,但也有父子生分的情形。宣毓辛亥《增修吳中葉氏族譜》卷六四雜誌丙故事引《雍正舊譜》收録的宋世分書云:
山頭巷住人葉廿八同妻某氏,請到親族楊三十一秀、徐十八秀、葉廿四秀等,寫立遗囑,有身正室某氏生長男葉椿、次男葉柏、三男葉桂、七男葉樞,側室某氏生四男葉槐、五男葉榆、六男葉梅。七男俱已娶妻完聚,不幸葉梅早卒無後,有身仰赖祖宗遗蔭,頗成家業,今將現在房屋山地家私什物均作十分:除葉柏出赘外,葉椿嫡長得二分;餘四子各得一分;葉桂早卒,遺孫葉堂孤苦,同葉梅妻某氏共又得一分;餘三分老身養瞻送终並應門户,待老身天年之後,所遗三分照前均分。此係出于至公,並無私曲,亦無更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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