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多見於秦漢兩朝;唐型家庭結構、已婚兄弟同居共財是它的特色,直系的祖孫三代成員共同組成家庭恐怕還稍為普遍,此型興於北朝,隋至中唐以前為盛。這只是大致的劃分,不能一概而論。所謂“漢型”、“唐型”,只做為時代精神的象徵,東漢以下的家庭離“漢型”漸遠,中唐之後嚴格說也不是“唐型”了。
公元八世紀中葉安史之亂,人口流離,户籍失實。亂後中央政府無力整頓,但各地賦税不加减,逃户的負擔乃硬攤派给見在户。肅宗寶應元年(762)勅曰:“逃户不歸者,當户租賦停徵,不得率攤鄰親高户。”[75]以後兩年,代宗廣德元年、二年赦文也有“不得虚攤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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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唐律疏議》卷一二“相冒合户”云:“依赋役令: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期親:並免課役。……注云‘謂以疏為親’,律令:所蔭各有等差,若以疏相合即失户數,規其資蔭,即失課役。……各依本法自從重論。”
[75] 《唐會要》卷八五“逃户”條。
保”,“不得依舊籍帳,據其虚額,攤及鄰保”等語。[76]見在户負擔加重,等於變相鼓勵流亡。寶應元年勅書已經指出:
今色役殷繁,不减舊數,既無正身可送,又遣鄰保祗承,轉加流亡,日益艱弊。(《唐會要》卷八五“逃户”)
這樣的社會要祖孫三代或已婚兄弟同居共爨就不容易了。楊炎懲安史亂後之弊,想止息攤配科率,解决賦税不平的現象,建中元年(780)奏請改革税制,立兩税法。他的原則是“户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77]户以見居而不論原籍,人以貲產而不計年龄,似可免於“鄰保祗承,轉加流亡”的惡性循環,但穩定社會的功能仍極有限。陸贊認為兩税“惟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少者則其税少,資產多者則其税多”。粗看極合理,其實不然。資產之中,事情不一:“有藏於襟懷囊箧,物非貴而人莫能窺;有積於場圃困倉,直雖輕而衆以為富;有流通蕃息之貨,數雖寡而計日收赢;有廬舍器用之資,價雖高而終歲無利。”總之,貲產不易估定,税征難得公平,陸贊奏議曰:
由是務輕賓而樂轉徙者,恒脱於徭税;敦本業而樹居產者,每困於徵求。[78]
結果人民轉去其鄉,兄弟同居共爨當然更困難。兩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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