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之財。既分之後,榮枯得失,聽由天命,所有家私明寫分書之上,永遠為照。[91]
葉廿八在世時家產已經分析,不但諸子經濟獨立,他自己留十分之三養老,與正妻、側室共同過活,生產消費與兒子都不干涉,是名符其實的“生分”。
《吳中葉氏族譜》也著録一件元世分書,[92]山頭巷葉家到元代有位葉茂一郎,生子三人,一人早卒,家私分作二分,“其赋役兩分輪當,人情節禮各分自備,老身同妻兩分輪供”。茂一郎夫妻未留養老之財,他們輪流在二子之家寄食。嚴格說不是生分,但也不是固定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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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引自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7年,頁603~604。
[92] 仁井田陞,前引書,頁604。
宋元以降父子兄弟分家的情形逐漸普遍,《元史》卷一九七《孝友傳》、《劉德泉傳》云:“至元末,歲饑,父欲使析居,德泉泣止不能得,乃各受其業以去。”同傳,真定朱顯,“自至元間,其祖父已分財”。“蔚州吳思達,兄弟六人,嘗以父命析居。”濮州朱汝諧,“父子明嘗命與兄汝弼别產”。這些人後來都以兄弟“復與同居”而聞名,故得見於《孝友傳》;然而分不復合,恐怕是當時的常態。
劉德泉兄弟等人分居析產,是否與葉茂一郎二子一樣,還“賦役兩分輪當”,同屬一個户籍呢?《元史。孝友傳》無證,但參照元代法令,異財也往往别籍了。《元典章》卷一九家財“同宗過繼男與庶生子均分家財”條曰:
唐楨(證之誤) 自行主意,與親族唐剛大等議令二子均分家產,赴官執法,連判所立分書,於內明白,將實有田土品搭均分。
既然“赴官執法”,大概是别立户籍的。《元典章》卷一七分析“父母在許令支析”條說得更清楚:
隨處諸色人家,往往父母在堂,子孫分另别籍異財,……《唐律》,祖父母、父母不得令子孫别籍;又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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