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户’,亦为同一意义的引申。”这段是引自森谷克己书及加藤繁1927年论文观点。(注:关于朱伯康先生的论点,皆引自《中国经济史纲》第八章第八节。)
关于“庄园”的耕作者,朱伯康说:“庄园田亩之耕种,虽有租佃有雇佣之方式,然大部分皆为奴隶,佃客之无偿劳动。……但唐代庄园田亩之耕种,并非全为奴婢之耕种,而为半独立身分之无地农民,当时称为‘客户’、‘寄庄户’、‘庄客’、‘庄户’”。
那么唐朝“庄园”的重要特征是什么呢?朱伯康认为,在庄园范围内,地主得肆其绝对的权力,以凌驾于农民,其关系不仅限于纳租交税或佣劳取值,而是超过此关系,地主对庄园内的佃户或佣工,有政治上之统治及法律上之裁判权。其经济生活,亦构成一个自给自足的闭锁集团,不与外界往来,恰如一个“消费共同生产共同”的家族集团。故此种庄园经济,亦为封建经济之一,并非属于另一范畴。这样看来,朱先生笔下的唐朝“庄园”和旧西藏的封建庄园一模一样,和欧洲中世纪法兰克庄园及日本中世纪封建庄完全一样,这种观点和日本学者中田薰教授论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和加藤观点却有很大差别。
1956年前后,各大学按新观点编教材,不少人吸收了森谷克己的观点,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尚钺先生,他认为唐朝有“庄园制”。[5] “大多数庄园,除了庄宅及其附近的田地以外,还包括有果园、茶园、碾硙、店铺、茶园、盐畦、车坊及山泽、森林这些生产资料,均归庄园所有”。[5]
二、“庄”的结构和性质
1.“庄”的出现和发展。
据唐史专家张泽咸先生考证,最早的“庄”是东魏祖鸿勋在范阳雕山的山庄。[6]北齐北周继续有庄田出现,如《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说:“施主严光灿,灿弟市显,兄弟们华礼、风仪并著,……共施武郭*[土+庄]田四顷。”“*[土+庄]”是“庄”的俗写。唐长孺先生指出,“虽然南北朝史笈诗文上早已见到‘庄’或‘山庄’,也可以断定这些‘庄’别墅、别业不仅是玩赏场所,而且多带有一片植谷物、果、蔬的土地,但‘庄田’、‘庄园’联称却是少见的。就我所见,只有两条,今录于下:
(1)《周书》第29卷《宇文盛传》称:‘盛告赵贵谋杀宇文护,赵贵被杀,宇文盛加官进爵,此外还赐甲一领,奴婢二百口,马五百匹,牛羊及庄田、什物亦称是。’此事在周闵帝元年。
(2)《周书》第44卷《李迂哲传》称:‘武成文年,朝于京师,世宗甚礼之,赐甲第一区及庄园等。”(注:转引自《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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