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另一手段是用“借荒置牧”名义向政府请射荒地,然后招佃开垦,最后变成良田,归自己名下。
2.“庄”的结构和性质
关于“庄”的结构,建国后有的学者认为,“唐朝大多数庄园,除了庄宅附近的土地以外,还包括果园,菜园、碾硙、店铺、茶园、盐畦、车坊及山林森林这些生产资料,均归庄园主所有。”[5]由此看来,唐朝“庄园”似乎是包括多种产业的自给自足经济单位。这种观点和《中国经济史纲》第八章第七节的观点完全一致,也类似日本中田薰的看法。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唐朝根本不存在“庄园制”。当时全国多数“庄园”里,也不包括多种产业。
从运用史料方面考察。为什么有的学者持上述观点呢?他们的根据是以下四条资料:
第一条,《唐大诏令集》第2 卷《穆宗即位赦》载:“诸州府除京兆、河南府外,应有宫庄宅、铺店、碾硙、茶园、盐畦、车坊等,宜割属所管官府。”
第二条,《全唐文》第55卷,顺宗《放免积欠诏》载:“其庄宅使从兴元元年至贞元二十年十月三十日以前畿内及诸州府庄宅、店铺、车坊、园硙、零地等,所有百姓及诸色人应欠租课斛、见钱、絁、绉、草等五十二万,并放免。”
第三条,《旧唐书》第15卷《宪宗纪》(下)载:“(元和八年)十二月……辛已敕:应赐王公公主百官等庄宅、碾硙、店铺、车坊、园林等,一任典贴货卖。”
第四条,《唐会要》第89卷《泉货》条载:“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应典贴庄宅、店铺、田地、碾硙等。”
根据以上四条资料,有的学者认为:当时庄园中包括店铺、车坊、碾硙、茶园等是可以肯定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是什么是“庄宅”?二是以上四条诏令所指的茶园、菜园、盐畦、碾硙、店铺是否是包括在某一“庄园”内?加藤繁指出:“内庄宅使下的住宅,广义解释起来,应当看做包括着别庄、第宅和田园三者。这样解释,方才能适合于实际的用例。”[2]庄宅使的任务,是管辖全国的庄,除此之外,还兼管其他产业,如店铺、碾硙、车坊、盐畦等。加藤繁说:“总之,我们必须认为,内庄宅使,以及司农庄宅使、东都庄宅使的管理以庄宅为主,并及碾硙、店铺、车坊、园林等一切种类的官有不动产。但官有不动产却不是完全由内庄宅使以及司农庄宅使,东都庄宅使掌管的。”[2] 不仅日本史学家有这样看法,中国史学家也是一样,汪籛教授在1957年八月北大座谈会说道:“《穆宗即位赦》及《顺宗放免职欠诏》一类诏令所提到的几种产业,乃是官府或私家的几种产业,并不是一个庄园就包括这样多的内容。” (注: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4期。)我们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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