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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家族試論(3)

时间:2009-7-24 13:54:04  来源:不详
詔:“敢有隨王,罪三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4]  親戚指父母兄弟,參見注[47]。

[105] 春秋末葉,楚公子棄疾發動政變,靈王奔於山野,遇其故鍋人,令他代為求食。鋗人曰:“新王下法,有敢鑲王、從王者,罪及三族。”(《史記·楚世家》)可見三族刑不限於秦國而已。

 

同卷,高祖十一年淮陰侯韓信謀反長安,梁王彭越謀反,皆“夷三族”。《史記·季布列傳》高曰:“高祖購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及三族。”漢三族罪是承襲秦制而來的,《漢書·刑法志》故曰:“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據崔寔《政論》說:夷三族之令是蕭何所作的《九章律》之一(《後漢書·崔寔列傳》)。按《刑法志》文帝二年(前178)一度廢止三族罪,後元年(前163)新垣平謀反,“復行三族之誅”。[106]

    “三族”包含那些人,向來有張晏和如淳兩種說法。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如淳則以為“父族、母族,妻族”。具見於《史記·秦本纪·集解》與《漢書·高帝紀》注所引。裴駟兩存其說,顏師古《贊》從如淳。清人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制分考一》“夷三族”條對這兩說頗有辯證,而折衷於如淳、師古一派。[107]但這派說法是否合乎秦漢社會實情,不無可疑。如淳註解《漢書·景帝紀》三年冬十二月的詔令引《漢律》曰:

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

 

大逆不道即謀反,而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也就是夷三族,如淳之說顯然自相矛盾,張晏的說法反而比較可信。證據不限於這條《漢律》。前引《商君書·賞刑篇》說不行王法的官吏,刑及三族。同書《畫策篇》曰:

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

父、兄、妻即三族的範圍。秦昭王時,范睢保任鄭安平為將軍,使擊趙,被圍,以兵降趙。《史記》曰: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於是應侯罪當收三族。(《范睢列傳》。

鄭安平的罪名是降敵,按《墨子·號令篇》曰:“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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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按《漢書·刑法志》,《九章》的三族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断舌。”故謂之具五刑。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孝文二年詔盡除收律、相坐法。疑,秦的三族罪當事人具五刑。連坐相收的三族可能也具五刑,蕭何沿而未改,吕后除三族罪可能只廢除三族具五刑,然仍連坐相收。至文帝盡除收律、相坐法,這時才徹底廢止三族罪;但十五年後又恢復了,終兩漢之世沿襲未改。

[107]  《沈寄彩先生遺書甲編》,《歷代刑法考·分考》一七卷之一。

[108]  《號令篇》是秦墨的作品,說見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簡注》(中華書局,1959)《再序》。

 

應侯應生此罪而收三族,三族之非父族、母族、妻族亦明矣。前引《號令篇》有云:“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同篇亦曰:“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三族除父母、妻子和同產外,不可能有更正確的解釋。漢代的三族亦承秦制。《漢書·鼂錯傳》,丞相、廷尉等劾奏錯,論法:

錯當要斬,父母、妻子、同崖無少長皆棄市。

《漢書·李廣蘇建傳》,誤傳李陵教單于為兵以備漢,武帝

於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誅。

鼂錯的罪名是“大逆無道”,李陵的罪名是“歸敵”,皆當處以殛刑,而連坐者也只限於父母妻子同產而已。漢文帝議除三族罪,明明白白地說:

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漠書·刑法志》)

《鹽鐵論·申韓篇》,文學批評法家之苛刻曰:“文誅假法,以陷不幸,累無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周秦篇》文學亦曰:“今以子誅父,以弟誅兄,親戚[109]相坐。……如此,則以有罪反誅無罪,無罪者寡矣。”可見漢人對於三族的認識應當以張晏的說法為是。[110]秦漢之法雖酷,並不波及母族和妻族,像後世隋煬帝之誅楊玄感,“罪及九族”(《隋書·刑法志》),明成祖誅方孝孺宗族親友數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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